《南京市水库保护条例》已由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5年1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文件第三章“保护和利用”中提到,水库的利用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科学规划、合理有序的原则,以水库安全为底线,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可持续发展格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民生,发挥水库综合效益。
水库根据水质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水量、水质的实际需要划定水功能区,水库的利用应当符合水库水功能区的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库水质监测,发现水库水质未达到水功能区保护目标或者其他水质保护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报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治理措施,保证水质安全。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开展水上休闲、水上运动等文化旅游体育活动,应当符合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洪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不得影响水库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并征求水库主管单位意见。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开展前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严格在划定的区域开展活动,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示牌等,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
禁止在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集中式畜禽养殖。
在水库集水区域内,禁止建设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项目,其他各类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不得影响水库汇入水量,不得污染水体。水库集水区域内的城镇、旅游度假区、宾馆、饭店、房地产开发、居民小区以及其他设施排放的生活污水,应当处理达标后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