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际国内市场正处于版图重塑之中,环境企业也开始将目光投向海外,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一带一路”倡议下,沿线国家和地区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日益增强,出海的地区变得更加广阔无垠。从传统的欧美市场到新兴的东南亚、非洲、中东乃至拉美地区,处处可见中国企业的身影。
对于环境企业来说,海外市场的拓展不仅可以缓解国内市场竞争的压力,还能开辟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打造企业二次增长曲线。
当然,国内企业出海也面临诸多竞争压力。不同国家的市场环境及需求差异较大,如何快速调整产品和服务以满足特定市场的需求成为企业面临的现实挑战。商业模式与盈利模式方面,在国内市场已经证明可行的商业模式可能不适合海外市场,需要重新评估和调整。
伊拉克
一、国家概况
伊拉克共和国,简称“伊拉克”(Iraq),位于亚洲西南部,阿拉伯半岛东北部。北接土耳其,东临伊朗,西毗叙利亚、约旦,南接沙特、科威特,东南濒波斯湾。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自西北向东南流贯全境。海岸线长60千米。除东北部山区外,属热带沙漠气候。7、8月气温最高,日平均气温24℃-43℃,1月气温最低,日平均气温4℃-16℃,6-9月降雨最少,月平均降雨量1毫米,3月降雨最多,月平均降雨量28毫米,国土面积43.83万平方千米。伊拉克全国共分18个省,首都为巴格达。2022年,伊拉克人口4225万。
石油、天然气资源丰富,石油工业是伊拉克的经济支柱,传统上提供95%的国家外汇收入。原油储量排名世界第四。探明石油储量达1530亿桶,居世界第5位。天然气储量约3.6万亿立方米,居世界第12位。磷酸盐储量约100亿吨。
工业主要有石油开采、提炼和天然气开采。油气产业在国民 经济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为伊拉克支柱产业。伊拉克于1973年实现了石油工业的国有化。两伊战争结束到海湾战争之前,伊拉克平均日产原油350万桶,最高时达450万桶。伊拉克70%的天然气属于石油伴生气,主要产于北部基尔库克油田和南部鲁迈拉油田。伊拉克有9个集气站,日处理天然气0.42亿立方米。天然气通过管道输送至位于祖拜尔和巴士拉的液化处理站经液化供出口。北部油区通过油管在黎巴嫩、叙利亚与土耳其的地中海港口输出原油,南部油田通过油管至沙特阿拉伯的红海岸延布油港输出原油。
伊拉克有炼油与石油化工以及纺织、食品、烟草等工业。农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伊拉克的可耕地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27.6%,农业用地严重依赖地表水,主要集中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之间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3,粮食不能自给。两河平原的灌溉农业,主要农产品有小麦、黑麦、大麦、稻米、棉花、烟草、 温带水果与椰枣等。畜牧业偏重在东北部地区,养殖牛、羊、驴、马,西南部干旱高原上有游牧业。
二、环境状况
伊拉克位于亚洲西南部,阿拉伯半岛东北部,国土面积约43.7万平方公里(包括924平方公里水域和伊拉克、沙特中立区伊拉克部分3522平方公里)。伊拉克出海口仅在东南端位于波斯湾头的一小段海岸。海岸线长60公里。领海宽度为12海里。西南为阿拉伯高原的部分,向东部平原倾斜;东北部有库尔德山地,西部是沙漠地带。
【地形】伊拉克东北部有库尔德山地,西部是沙漠地带,高原与山地间有占国土大部分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绝大部分海拔不足百米。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自西北向东南贯穿全境,两河在库尔纳汇合为夏台阿拉伯河,注入波斯湾。平原南部地势低洼,多湖泊与沼泽。平原以东为扎格罗斯山系的西部边缘。西南部为阿拉伯高原的一部分,分布有叙利亚沙漠。
【气候】伊拉克夏季最高气温高达50摄氏度以上,冬季最低气温为0摄氏度左右。年平均降雨量由南至北为100至500毫米,北部山区达700毫米。伊拉克常年刮西北风,冬季凉爽、多雨,空气潮湿,夏季炎热干燥,道都巴格达市夏季七、八月温度45摄氏度左右,冬季一月温度为4摄氏度。每年六至九月为最干燥的季节,月平均降雨量为1毫米。最湿润的季节在三月,平均降雨量为28毫米。
伊拉克近年来沙尘暴愈发频繁,主要是由气候变化、降水量减少和沙漠化等因素造成,伊拉克许多地方延续数千年的原始灌溉方式和水资源管理不善也是沙尘暴频发的原因。易受气候变化影响,近年已出现创新低的降水量和创纪录高温。
三、环境管理
1、概况
自然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管理相关机构包括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局,栖息地和区域事务办公室,国家自然历史和遗传资源博物馆办公室,伊朗古生物学和古生物多样性研究中心等。
人文环境管理相关机构包括水土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国家天气和气候变化中心,环境污染监测办公室,环境影响评价办公室,国家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组秘书处,废物管理办公室,国家臭氧层保护规划办公室,巴塞尔和斯德哥尔摩公约区域中心,国家粉尘现象管理政策制定和协调指挥部等。
海洋环境和湿地管理相关机构包括海洋污染调查处理局,海洋生态系统和海岸保护办公室,湿地保护与恢复办公室,中亚和西亚拉姆萨尔区域中心等。
2、目标和任务
1350年,狩猎和捕鱼监测组织的名称改为“环境保护组织”,狩猎和捕鱼监测最高委员会的名称改为“环境保护最高委员会”和环境事务,包括防止还增加了对环境平衡和适宜性有害的行为。1353年,斯德哥尔摩世界环境会议成立后,随着《环境保护与改善法》21条的批准,这个组织获得了新的法律权力,在组织方面,规模和质量都符合需要。职责包括:
实现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50条原则,以保护环境并确保正确和持续地利用环境,在保持生物关系平衡的同时,实现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增长和发展。
保护国家的自然生态系统并恢复过去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预防和防止环境破坏和污染。以环境资源合理、持续生产力为方向评估环境承受能力,持续监测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处理环境关键领域,包括超出环境承受能力的污染。
为了在以下领域获得或获得认可而进行的调查、学习和研究:水、空气、土壤、废弃物、农药、化肥、噪音等领域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因素。
如何建立工业单位、发电厂、水坝、农业和建筑综合体以及人类住区等国家的建设。
动植物灭绝中的特殊珍稀物种及其栖息地和生态关系及其分布的确定。利用邻国合作和国际合作解决区域环境问题。
制定和编制以下领域的环境法规和标准:空气包括露天、排放者的允许限值、水污染源和污染物的分类、河流的变化和破坏、湿地的破坏、湖泊和海洋的生态改造、土壤资源,包括污染性和侵蚀性土壤。
噪声包括废物和固体物质的允许限值和空间、时间和类型的确定,包括不同地区农村、城市、采矿、农业等来源的废物和固体物质的收集、运输、处置或转化和回收国家的。
农药和化肥,包括环境中允许残留量、处置或消灭以及禁止使用的地点、时间、种类、数量和质量
海洋环境(水、沉积物、水生动物)中石油类物质、重金属、农业毒素、人类污水等对植被和野生动物的污染。
环境教育是通过教育、研究中心和群众的合作,传播和提高全社会人民的环境知识和洞察力,激发全国人民对保护环境的兴趣、责任感和普遍参与。媒体、非政府组织并利用所有国内和国际设施评估和监测,以确保环境法规和标准的应用和效率。创建博物馆和展览,以收集、保存和展示植物和野生动物的标本和物种,证明其教育和研究方面的合理性,以及用于展览和博物馆的野生动物标本剥制术。在文化和高等教育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下,发展和扩大科学和应用环境教育中心,以提供和培训国家环境所需的人力资源。
海洋生态与海洋污染与滨海湿地研究调查。研究和评估国家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储备的数量和质量状况。
环境问题领域区域、国家和国际研究计划和项目的汇编。对开发造成的自然资源和环境成本进行经济评估,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环境政策
-《森林和牧场国有化法》(公元1341年10月27日批准),自该法批准之日起,所有森林的土地和贵族,该国的牧场、天然林和林地被视为公共财产,属于政府,即使在此日期之前,人们将其掠夺并转移到马尔菲特,或者他和他的家人将拥有森林和牧场。
-1346年《狩猎法》及其随后的修正案,在此期间,为了保护和影响维什里动物而设立了环境保护中心,并具有重要的地位。
-《国家森林和牧场保护和利用法》及其后续改革(公元1346年5月30日批准),根据该法,对森林、牧场、天然林和林地进行了改革和开发。国有化森林和牧场归政府所有。
-《植物保护法》(公元1346年2月18日批准),自该法通过之日起制定,旨在防治疫病和一般疫病以及检疫性疫病,以及防治疫病和农业病害。
-《环境保护和改善法》(1353年3月28日批准,1371年8月24日批准修正案),根据该法,强调保护和保护环境并防止任何污染和任何破坏环境平衡的行为,以及与维希动物和内陆水生动物有关的所有事务,都是国家环境保护局的职责之一。自本法批准之日起,该机构隶属于Riamat Jamvari,并在最高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监督下履行职责。
-《保护可通航海洋和河流免受石油污染法》(1389年5月27日批准),根据该法,伊朗可航行的河流和海域以及海洋或海洋边界下的水域被纳特或赫诺格污染。纳蒂·托穆拉特·卡什拉蒂、纳特夫或亚里·马尔富和埃及岛屿的混合物是一种惩罚,会导致批评和惩罚。
-《保护和稳定边境河流河岸和河岸法》(部长会议于1363年8月12日批准),自该法批准之日起,边境河流河岸和河岸的义务和稳定及其顺利实施完全符合该法第78条的规定,将有权遵守伊朗与邻国政府之间的条约、协定和边界协定的规定。
-《自然资源和森林保护区保护和保护法》(1371年7月5日批准),自本法批准之日起生效。该国森林保护区一部分的树木已被识别并被禁止砍伐。
-《如何防止空气污染法》(1374年2月3日批准),根据该法,所有机构、机构和所有个人都有义务遵守《伊朗空气污染法》,并为了保护空气免受污染,必须遵守本法规定的规定。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水资源保护和利用法(1374年6月14日批准),根据本法,伊朗伊斯兰共和国管辖和管辖范围内的水域是国家财产,或其管理是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的职责之一,为了确保国家利益,这些资源的开采适用于本法及其规定。
-废物管理法(2013年2月20日批准),根据本法,为了实现伊玛目法的原则,为了保护环境免受废物的有害影响及其管理,所有部委和机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公共机构未提及纳入该法,所有公司、实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规定的规定和措施,包括普通废物、特殊废物,农业和工业产品必须遵守。
-《生物安全法》(2018年5月26日批准),其中与转基因生物的生产、运输、国内和跨境运输、出口、进口、供应、购买、销售、埃及和供应有关的所有事项根据本法的规定,政府规定了通过非政府渠道进行这些事情的惩罚。
-《水公平分配法》(1361年12月16日批准,1364年8月14日批准),根据该法,河流、天然河流、山谷和任何其他自然路径中的海水和海洋水来自地表和地下、水库、下水道、水库、湖泊、沼泽、天然池塘、蛇泉、矿泉水和地下水资源是共有的,由乌玛政府根据公共利益自行开采,开采的责任、许可和监督委托给政府。
-《清洁空气法》(2016年4月25日批准),以确定所有个人、政府和非政府机构以及法律未提及或明确提及的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居住在工业自由贸易区、经济特区、工业控制区、空气污染物及其影响因素的人员经国家批准。
-湿地保护、恢复和管理法(1996年2月13日批准),旨在防止湿地遭到不可挽回的破坏和污染,确定和满足湿地的环境用水需求,停止活动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害,经国家批准-土壤保护法(1998年3月4日批准),目的是管理、保护和开发国家的土地,以隐含和促进国家的土地,并经国家批准。
原标题:特刊 | 中东国家环境治理情况报告之伊拉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