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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印发,3月1日起施行

2025-02-12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31

  1月17日,四川省住建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四川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所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是指通过污水管网接纳生活污水(或生活污水比例 70%以上)进行集中处理的场所(含生活污水应急集中处理设施);所称污水管网,是指收集和运输生活污水的管网设施,包括分流制污水管网、合流制管网、管涵及其附属设施等;所称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以下称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包括污水厂运维单位、管网运维单位。污水厂运维单位是指对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管理运营维护的单位,管网运维单位是指对城市生活污水管网进行运营维护的单位。
 
  《办法》明确,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地方政府或其授权的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或者由污水处理设施的产权单位自行运营。逐步推动和完善“厂网一体”规划建设运维模式。特许经营协议、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依法向上一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
 
  《办法》强调,污水厂运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污水厂运维单位应当按规定将发生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进入污水处理厂且在设计进水浓度限值内的污水,污水处理厂应当处理达标后排放。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污水厂运维单位应当保留原始数据材料,及时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进行应急处理。
 
  污水厂运维单位和管网运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根据特许经营协议要求,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与协议合同约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
 
  《办法》自 202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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