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长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的公告,截止时间为2月14日,总计30天。
《条例》适用于长春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污染环境防治和监督管理。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以及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鉴别程序,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合且不能分离的,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但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除外。
《条例》明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预防为主、源头减量、全过程监督和污染担责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量,降低危险废物的危害性。
《条例》指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的种类、数量或者利用、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按规定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不属于重大变化的,应当在验收报告中对变化情况予以说明。
“重大变化”是指:
(一)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在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漏评的;
(二)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数量超过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预计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少于预计的百分之五十的;
(三)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的设备或工艺发生变化的。
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执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制定危险废物年度管理计划,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三)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载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产生时间、数量及流向等情况;
(五)妥善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永久保存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条例》强调,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本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目录,供社会公众查询。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措施安全处理危险废物,不得擅自丢弃、倾倒、堆放或者遗撒;
(二)对不同特性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贮存,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运输;
(三)贮存暂时不利用或者不处置的危险废物,应当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设施、场所,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四)加强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五)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公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及去向等信息,但涉密单位或者涉密项目除外;
(六)对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经消除污染转作他用的,如实记录其数量、用途和去向;
(七)搬迁、转产、关闭的,安全处置已经产生或者贮存的危险废物,依法开展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