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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2025-01-25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38

  《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24年12月10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规定》修订的必要性
 
  《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第63号令)于2007年施行。近年来,一是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分类名录》陆续进行了修订,云南省也出台了《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对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有了新的规范和要求;二是《规定》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存在不一致;三是《规定》对各级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规定不够明确,不利于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综上,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出台新的医疗废物管理政府规章。
 
  二、需要说明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30条,现对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管理体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云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结合昆明市实际,《规定》一是在第四条增加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属地责任;二是在第五条明确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可能产生疾病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责;三是在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分别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被管理主体开展检查抽查的六类情形、举报投诉处理机制、执法配合保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二)关于行业管理要求
 
  为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规定》一是在第七条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有关管理制度,履行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二是在第八条、第九条明确对从业人员的管理要求,以及应当提供的有关防护保障;三是第十条明确了转移医疗废物应当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四是在第十一条明确了医疗废物台账管理制度及其实施要求;五是在第十二条要求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六是在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明确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信息管理系统申报医疗废物信息资料,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医疗废物应当执行的标准要求,以及就近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集中处置。
 
  (三)关于医疗废物的处置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规定》一是按照国家、省的规定,在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信息管理和视频监控系统,并依法申请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二是在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三款,明确规定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禁止性行为,特别是禁止不得无证从事经营,不得将医疗废物交由无证者处置;三是考虑到偏远地区的实际困难,在第十三条规定本市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为偏远地区提供处置服务,在第十八条规定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四是在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分别对集中处置单位开展医疗废物收集运送的频次、收集运输要求、制定管理制度、设备设施运行、贮存处置要求、收费管理、处置工作检测评价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四)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和《云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定价主体的授权规定,《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明确“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五)关于重大传染病疫情应急
 
  为进一步提高突发事件医疗废物的应急处置能力,在总结近年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以及按照规定纳入医疗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运送、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第二款明确规定“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确定至少一个具备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设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确定至少一个医疗废物应急暂时贮存设施”。
 
  原标题:关于《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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