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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5-01-19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9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1.《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5年《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17—2020年,我市推动完成2209个村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在全国率先实现规划保留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2020年,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5部门联合印发《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津农委〔2020〕21号,以下简称2020年管理办法),农村生活污水得到有效治理,实现“三基本”(基本看不到污水横流、基本闻不到臭味、基本听不到村民怨言),工作成效得到多数农民群众认可。2020年管理办法经过三年的实施,也暴露了各涉农区自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未纳入统一监管、设施利用率评判不科学、管理办法内容系统性不够等问题,需进一步完善。
 
  同时,按照《天津市城镇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津人发〔2023〕37号)第三十七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向社会公布后实施”要求,对标对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土壤〔2023〕24号)等上位文件,借鉴其他省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研究起草了2025年《管理办法》,有效期5年。
 
  2.2025年《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共6章31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明确了适用范围、概念定义、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等内容。第二章为建设与改造。主要明确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验收评估的程序要求和相关标准等内容,要求区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升项目的质量管理和验收移交工作,形成全链条管理体系。第三章为运维管理。主要明确了运维管理模式、运维单位责任义务等内容,提出运维单位要建立生产运行台账制度、对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等,确保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完好、管网畅通、连续运行、水质达标。第四章为监督检查。主要明确了相关单位监督管理职责。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区生态环境部门针对出水水质不达标等情形,依法对运维单位进行处理。市级相关部门定期对有农业的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章为资金保障。主要明确了补贴资金来源、测算方式和资金管理要求等内容,规定有农业的区应当落实支出责任,依据处理水量、出水水质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情况,科学合理核定运维费用,运维费用首先由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安排,不足部分由区财政部门给予补贴。市财政依据有关因素安排一定补助。第六章为附则。明确提出对已有的区级自建且评审合格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逐步实现全部纳入市级指导监管范围的要求。
 
  3.2025年《管理办法》与2020年版本主要有什么变化?
 
  新老《管理办法》的不同之处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一是市级指导监管范围得到显著扩大。与2020年的版本相比,2025年《管理办法》不仅涵盖了此前市级推动建设的2209个村的设施,更将历年来区级自建且评审合格的设施也纳入其中,实现了监管的全覆盖。二是增加建设改造内容。2025年《管理办法》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建设改造的相关内容,形成了从规划、建设到运维的全链条管理体系,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长远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三是强化设施运行维护。2025年《管理办法》要求各区运维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运维管理模式,并加强对污水抽拉转运模式村庄的设施管理。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出水水质监测体系,通过“市、区、运维单位”的联合监测与执法,全面强化出水水质监管,为农村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保驾护航。四是优化财政补助政策。2025年《管理办法》还对财政补助政策进行了优化调整。随着市级指导监管范围的扩大,市级补助政策也同步调整,在补助资金总量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将更多区级自建且评审合格的设施纳入补助范围,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
 
  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职责有哪些变化?
 
  2025年《管理办法》对市、区两级管理职责进行了优化调整。市农业农村委职责由“综合协调、组织推动设施抽验,牵头对设施运维情况考核”调整为“牵头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内容”。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的主体职责由“监督管理”调整为“指导监督”,更加符合市、区两级职责定位,以及工作实际。增加区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农村居民正确使用污水管网”职责,引导农村居民了解管网的正确用途,提升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认知度。市农业农村部门将会同市生态环境、水务等相关部门定期对有农业的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25年《管理办法》明确了涉农区人民政府管理主体责任,包括组织编制建设及改造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明确管网路由、用地、规模、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并做好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压实区运维单位责任。
 
  5.自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市级监管流程是什么?
 
  自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管需通过区级评估和市级评审2步程序,每年分别组织2批报审,逐步将自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部纳入市级指导监督范围。一是区级评估机制。各涉农区要建立自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区级评估机制。评估内容应包括处理站环保验收是否通过、区级监管是否到位、管护机制是否建立、养管资金渠道是否落实、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站体是否完好、设备是否正常运转、出水水质是否达标等情况,将评估合格并投入使用的设施纳入区级运维监督管理及水质监测范围。二是市级评审机制。市农业农村委收到区申请市级评审请示后,对设施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查,评审合格后,纳入市级指导监督范围。
 
  6.在落实管理办法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如何落实设施出水水质监管职责?
 
  按照国家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市生态环境部门每年组织有关涉农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自行监测以及一定比例的执法监测,同时为保障监管质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市级抽测,发现设施出水水质相关问题,反馈有关涉农区开展整改。对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评手续不齐、出水水质超标排放周边环境等问题,由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检查,违法问题一经发现,依法对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7.我市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监测执行什么标准?
 
  我市自2019年就出台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 889—2019),并于当年7月实施,其中规定了氨氮、总氮、总磷、化学需氧量、悬浮物、pH值、动植物油等7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并充分考虑农村地区实际,根据处理设施的处理规模、排水去向以及不同季节排水进行分级分类,相应限制指标各不相同。
 
  8.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财政补助政策是什么?
 
  根据2020年《管理办法》、《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依效付费评价细则》以及《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津财规〔2021〕3号),从2020年起,我市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机制,确定各涉农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服务费首先由收缴的污水处理费解决,不足部分由区政府负担。市财政给予一定补助。2025年《管理办法》实施后,市财政以2024年度市对区依效付费评价村数(2193个村)为基数,依据村均运维成本(18万元)、市和区两级财力比重(市级35%,区级65%),结合市级财力和各年度对涉农区自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评审结果,综合测算市财政补助额度,由各涉农区统筹用于市级推动建设以及区级自建且评审合格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切实构建运维长效机制。
 
  9.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服务费如何核定?
 
  各涉农区运维主管部门应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签订运维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定运维服务内容和期限、出水水质要求、运维费用收付、违约责任等内容。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水量和出水水质监督检查结果、绩效评价等相关因素,科学精准核定运维费用并按时拨付。
 
  10.如何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在市级相关部门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要求各涉农区建立绩效评价机制,对本区各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并按得分情况精准对村拨付市区两级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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