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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政策解读

2024-11-26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35

  一、制定背景
 
  2023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2024年5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浙政发〔2024〕11号),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决策部署,持续高位稳固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奋力加快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结合丽水实际,我局牵头编制了《丽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空气质量改善“十四五”规划》、《新时代高水平建设美丽丽水规划纲要(2020-2035年)》、《丽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丽水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三、主要目标
 
  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深入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到2025年,市区PM2.5平均浓度达到20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在全国168个重点城市中排名前10位,努力减少轻度及以上污染天气,全面消除重度以上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氮氧化物和VOCs减排目标。
 
  四、主要内容
 
  《行动计划》是对《丽水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承接,重点围绕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优化、交通结构优化、面源综合治理、工业废气治理、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建设、保障措施等8个方面,制定了29条举措,具体为:
 
  (一)产业结构调整方面。严控“两高一低”项目准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深入推进涉气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推进活性炭集中再生设施建设,建立地方政府主导、市场化方式运作、服务中小微企业的废气治理活性炭公共服务体系。
 
  (二)能源结构调整方面。大力发展清洁低碳能源,严控并压减煤炭消费总量,推动锅炉整合提升和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到2025年,新能源电力装机达到300万千瓦,煤炭消费量较2020年下降5%左右,完成全市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等落后用能设备淘汰。
 
  (三)运输结构调整方面。大力发展重点领域清洁运输,推动运输装备绿色升级,持续优化运力结构,提升非道路移动源清洁化水平。2025年10月1日起,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实施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到2025年底,全市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2600辆以上,基本淘汰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叉车、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强化面源综合治理。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强化矿山扬尘及其他领域扬尘治理,加强重点领域恶臭异味治理,强化烟花爆竹管控。到2024年,秸秆“五化”离田利用率达到30%,2027年达到45%。
 
  (五)强化工业废气治理。加快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面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推进重点行业提级改造。到2025年,全市3家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配备玻璃熔窑的玻璃企业基本达到A级。到2027年,生活垃圾焚烧行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六)强化污染天气应对。健全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升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实施《丽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空气质量24小时、72小时数值预报准确率达到90%、80%以上。
 
  (七)加强能力建设。加强大气环境监测,加强污染源监测监管,强化执法监管。健全大气环境“天空地一体”监测网络。
 
  (八)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政策引导,加强科技支撑,动员全民参。提高美丽丽水建设考核中的治气任务权重,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五、范围和时限
 
  本次规划工作范围为丽水市全市,涉及各县(市、区)及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时限为“十四五”期间(2020年-2025年)。
 
  六、关键词解释
 
  1.“两高一低”项目:即指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的项目。
 
  2.秸秆“五化”:是指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燃料化。肥料化是指将收获后的农作物秸秆覆盖在大田作物上让其自然腐烂,或者将秸秆粉碎后进行堆肥和生产商品有机肥,主要包括直接还田与间接还田。饲料化是将农作物秸秆与微生物活干菌混合后密封储存,经过一定的发酵过程使秸秆变成草食性动物的饲料。基料化是指利用秸秆来生产食用菌,该技术包括秸秆栽培草腐菌类技术和秸秆栽培木腐菌类技术两大类。草腐菌主要有双孢蘑菇、草菇等,木腐菌主要有香菇、平菇、金针菇、茶树菇等。燃料化也称能源化,利用秸秆将其转化为沼气、固化燃料电能和生物质炭的技术。原料化也称材料化、工业化,以秸秆为原料生产各种材料用途非常广泛,具体包括造纸、发泡缓冲材料、人造板材、纤维复合材料、生物基新材料、纳米纤维素、餐饮具、包装容器具等。
 
  七、实施时间
 
  本行动计划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大气管理处   电话:0578-2076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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