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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录|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

2024-11-04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4

  省生态环境厅保留副厅长级待遇领导、新闻发言人 李国墅: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各位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会。
 
  今天,我们举行《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向大家介绍和解读《条例》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
 
  为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以美丽云南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我厅牵头起草的《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11月1日(也就是今天)正式施行。在此,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并在发布台就座的是:
 
  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孙凤智先生,省发展改革委二级巡视员李媛女士,省自然资源厅二级巡视员任坚先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新闻发言人、总工程师汪巡先生。
 
  参加发布会的还有省人大环资委二级巡视员朱江女士,以及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处室负责人和省生态环境厅相关处室和所属单位的同志。
 
  今天,我们邀请到了中央驻滇部分新闻媒体和省级部分新闻媒体的朋友们。欢迎大家!
 
  今天发布会有两项议程,我们依次进行。
 
  首先,请孙凤智副厅长介绍《条例》有关情况,有请!
 
  省生态环境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孙凤智: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多年来,新闻媒体记者朋友们,对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给予了大量关心和支持,通过媒体监督推动了我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在此,向你们表示由衷的感谢!下面我就《条例》的立法背景及主要内容向大家作简要介绍。
 
  一、立法背景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中“十个坚持”之一就是强调“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省人大环资委、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及省直有关部门的大力帮助下,2018年以来,大气污染防治、高原湖泊保护、土壤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点领域都进行了系列专项立法,为不断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当前,云南省进入美丽云南建设新阶段,对生态环境法治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制定《条例》,将近年来云南省生态环境领域改革的成果和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地方立法,意义重大。《条例》的制定出台,一是紧密衔接国家政策目标,将《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更名为《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内涵和外延更加丰富;二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重大决策部署,设置绿色低碳发展专章,为生态环境保护中谋求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支撑;三是结合云南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战略定位,对构建国家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生物多样性保护、高原湖泊保护、碳达峰碳中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等内容作了规定。
 
  二、主要内容
 
  《条例》共8章75条,分别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绿色低碳发展、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等8个部分内容,主要有以下内容和特点:
 
  (一)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和基本原则。《条例》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二)强化责任落实。《条例》第一章明确了政府及有关组织、政府各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及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第四章对排放污染物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作了规定,第七章对公众参与作了规定,从整体上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为加快形成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提供法治保障。
 
  (三)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条例》总结梳理了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改革成果和成功经验,对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生态环境标准的编制实施提出要求;将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跨区域联合防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环境信用评价、区域限批、限期达标、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机制,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条例》对生态保护与修复、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生态安全屏障、生态补偿、生物多样性保护、河湖长制、林长制、高原湖泊的保护和治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矿山督管和生态环境修复等内容作了规定,突出全方位、全地域和全过程的生态环境保护。
 
  (五)加强污染防治。《条例》明确了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和排污总量控制管理制度。针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切实面临的问题和困难,重点对重金属污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和监管、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电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光污染防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等作出了规定。
 
  (六)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为贯彻生态保护优先、绿色低碳发展的原则和中央提出的“双碳”目标,以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条例》新设“绿色低碳发展”专章,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推进机制、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绿色能源、绿色园区、技术创新、绿色金融、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生态农业、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生态旅游、绿色消费等内容作了规定。
 
  《条例》的颁布实施,贵在执行、重在落实。下一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结合工作职责,牵头多渠道、全方位、扎实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推动法规制度落地落实。
 
  我的介绍就到这里。希望大家监督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谢谢大家!下面,我和省直其他相关厅局的同志开始回答大家的提问。
 
  云南广播电视台记者:
 
  《条例》强调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基础,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请问云南省在构建有序国土空间格局,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方面,会采取哪些主要措施?
 
  省自然资源厅二级巡视员 任坚: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云南省是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地区开放的重要通道和前沿,承担着维护区域生态安全的重大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省自然资源厅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及党的二十大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工作部署,扎实筑牢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牢牢把握自然资源工作定位,开展了四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编制,着力以规划引领系统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2024年1月19日,《云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获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期,《云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经省政府同意批复实施,聚焦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国土空间格局构建、生态保护修复等进行了具体安排。
 
  第一,着力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空间支撑
 
  《规划》紧紧围绕“3815”战略发展目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优化形成“3+5”主体功能格局,构建以“五区三屏一群”为主体的国土空间总体格局。一是塑造“五区四带”农业空间格局。筑牢粮食安全基础,以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为依托,构建以曲靖市、文山州等为主的5个粮食主产区,以及金沙江、怒江、澜沧江等为主的4个河谷特色农产品产业带,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至2035年耕地保有量不低于7857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709万亩。二是构建“三屏两带六廊多点”生态安全格局。按照“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要求,严格划定和坚守生态保护红线,至2035年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11.32万平方千米。构建以青藏高原东南缘、南部边境、哀牢山—无量山等3个生态屏障,以及金沙江为主的干热河谷地带和滇南滇东南石漠化地带,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廊道、水土保持廊道等重要生态空间保护,严格河湖水域空间管控,持续推进长江流域、重点高原湖泊流域等生态修复,切实筑牢国家西南地区生态安全屏障。三是构筑“一圈一群两翼一带”城镇空间格局。合理划定城镇开发边界面积628万亩,发挥滇中城市群核心带动作用,完善昆明都市圈核心功能,推进昆明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加快曲靖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促进滇中城市群和滇东北、滇西城镇群两翼协调发展,培育沿边城镇带,以河口、磨憨、瑞丽等为重点建设沿边产业园区,提升产业和人口集聚能力。
 
  第二,深入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为筑牢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贡献自然资源力量
 
  一是构建完善生态修复规划体系。印发实施《云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聚焦国家重大战略支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脆弱区、生态问题突出区域,构建以生态空间为主导,点、线、面相结合的“三屏两带多点多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格局。指导州(市)、县(市、区)推进规划编制,加快形成布局分区上下衔接、建设安排合理有序的生态修复规划体系。二是组织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十四五”以来,积极争取落实中央财政及各类资金45亿元,聚焦长江经济带、青藏高原东南缘、重点高原湖泊流域、滇东滇东南石漠化生态脆弱区及高黎贡山等重要生态区域,推进洱海山水工程,组织实施红河、昆明、大理三个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国家级示范工程以及一系列省级重点项目,完成治理修复面积70余万亩,有效改善提升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三是强化生态修复义务履行监管。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严格督促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责任义务。建设云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智慧化监管平台,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备案,实现各项工作全流程动态监管。
 
  下步,我们将继续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持续深化“多规合一”改革,会同相关部门切实抓好国土空间规划的组织实施,强化国土空间优化保障措施,优化推动“主体功能明确、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新格局,持续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全要素全类型保护修复和治理,扎实筑牢祖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为推动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法治日报云南记者站记者:
 
  《条例》第五章设置了“绿色低碳发展”专章,是云南加快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回应。请问云南省绿色转型发展的新优势体现在哪些方面?聚焦产业绿色低碳发展工作有哪些考虑?
 
  省发展改革委二级巡视员 李媛: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云南省积极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构建完成省级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并推动落实,推动能耗双控转向碳排放双控、加强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等一揽子政策相继出台。致力打造高原特色现代生态农业基地,建成高标准农田3860万亩,云花、云茶、云咖、云果、云药等“云系”产品种植规模、产量均是全国第一。打造全国重要的清洁能源基地,全省水电装机超过8200万千瓦,新能源装机超过4600万千瓦,绿电装机占比约90%,绿电发电量占比约85%,两项指标全国领先,绿色能源作为全省第一大支柱产业地位持续巩固。大力推动“绿电+先进制造业”深入融合,发展绿色铝、硅光伏、新能源电池等产业,建设一批低碳、零碳园区,积极探索产业集群化、绿色化发展路径。推动康养度假、文化体验、游学研学、边境和跨境旅游等新业态项目建设,普洱景迈山古茶林文化景观成功申遗,“有一种叫云南的生活”的文旅品牌叫响全国。
 
  下一步,云南省将继续发挥绿色比较优势,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加快生态绿色高质量发展,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持续推动省级双碳“1+N”政策体系和“碳达峰十大行动”落实,加快构建包括州(市)碳考核、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项目碳评价、产品碳足迹等维度的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发展。深入推进绿色能源强省建设,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推动“风光水火储”电源多能互补,实现“源网荷储”多元互动。大力推动绿证全覆盖,以低碳、零碳园区为抓手,加快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强化绿电高价值实现,提升产业绿色竞争力。
 
  二是加快布局发展绿色产业。大力推动有色、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烟草等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升级,不断提升传统产业亩均效益和度电效益。做优做强高原特色农业,大力发展生态农业、设施农业、高效农业、共享农业。推动绿色铝、硅光伏、新能源电池等优势产业延链强链、聚链成群,加快建设中国绿色铝谷和光伏之都。培育壮大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文化、生态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培育建设一批世界级旅游景区和世界级旅游度假区,打造金字招牌的世界旅游目的地。
 
  三是积极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围绕破解生态产品“度量难、抵押难、交易难、变现难”等问题,持续推动4个省级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建设,探索建立健全生态产品调查监测机制、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机制、生态产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保障机制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推进机制,持续推动生态产品开发、生态产品标准体系建设、利益共享机制建立、区域公用品牌打造等重点工作。努力将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绿色经济优势。
 
  我就介绍这些情况,谢谢大家。
 
  云南法制报记者: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请问我省关于建筑垃圾治理开展了哪些工作及下步打算?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新闻发言人、总工程师 汪巡 :
 
  感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是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新发展理念,秉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也是高质量建设“美丽云南”的重要抓手。近年来,我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垃圾治理的系列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建筑垃圾治理工作:
 
  一是在2020年、2024年连续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建质〔2020〕150号、云建质〔2024〕79号)将城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成效纳入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范围,要求到2025年年底,实现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高于300吨/万㎡,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排放量不高于200吨/万㎡,并要求建设单位对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将建筑垃圾减量化措施费纳入工程概算。
 
  二是今年年初印发《云南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指南(试行)》(云建城〔2024〕72号),从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技术要求,规范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及城市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的办理程序,并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对房屋市政工程要全覆盖监管。
 
  三是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我厅及时启动《云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制定工作。目前,管理办法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开展了起草调研、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公平性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和合法性审查等工作,于近期报送省政府审议后印发实施。我省管理办法充分汲取了省内外成熟的经验和做法,针对今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随意倾倒违法侵占岸线河道以及耕地、林地、草地问题及污染防治的问题,在压实主体责任、规范消纳设施和存量垃圾管理、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方面作出相应规定。同时,我省制定的管理办法实现了“两个第一”,即首个能覆盖全地域、全行业的省级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此外,还是首个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城镇开发边界外水利、交通线性工程建筑垃圾提出差别化管理规定的。
 
  四是同步开展省、州(市)两级《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2024—2030年)》编制工作,现已完成省内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确保在2025年6月底发布实施。同时,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结合我省实际于10月21日编制了《云南省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将于近期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实施。《方案》突出“两个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24年10月至12月)和常态化整治阶段(2025年—2027年));聚焦“三个环节”(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注重“四个提升”(提升规划管理水平、设施建设管理水平、建筑垃圾存量治理成效、联合监管执法力度)并细化为48项措施,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到2027年底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布局合理、制度完善、科学适用、全程可控、高效利用的建筑垃圾管理体系。
 
  谢谢大家!
 
  云南日报记者:
 
  我们注意到较原《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而言,今日正式施行的《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在名称上增加了“生态”,那么在《条例》中对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具体做出了哪些新的规定?
 
  孙凤智: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的提问。和《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比,新制订的《条例》不仅仅是增加了“生态”二字,其内涵和外延也更加丰富。
 
  (一)环境保护改为生态环境保护,体现了对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的落实。体现了我们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建设美丽中国云南实践摆在突出位置,推动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云南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二)环境保护改为生态环境保护,体现了云南特色,生态保护的法律规定更加深入。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章节,全面规定了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态安全屏障、生态补偿、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内容。如《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建设多元化生态保护修复投入机制;第二十八条规定要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以自然保护区为基础、以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第二十九条规定加强对青藏高原东南缘生态屏障区、哀牢山无量山生态屏障区、南部边境生态屏障区、以金沙江为主的干热河谷带、滇东滇东南石漠化带、自然保护地、重要生态廊道为代表的“三屏两带多点”重点生态功能区域的生态保护和修复;第三十条规定实施分类补偿制度,落实对水流、森林、草原、湿地、耕地等重点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第三十一条规定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调查、监测、评估、预警预报等制度,加强濒危物种保护,防范外来物种入侵。
 
  (三)环境保护改为生态环境保护,用立法的形式回应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新形势,新设了“绿色低碳发展”专章。该章节的构建涵盖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绿色发展格局,为云南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法治引领,是“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的具体举措。
 
  (四)环境保护改为生态环境保护,凝练总结了我省深化生态环保领域改革实践经验,在条例中作出相应创新规定。比如,在第二十一条、第七十三条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用地方立法形式予以固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条例规定了省、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损害修复、资金管理和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明确了省、州(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至少听取一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的汇报,督促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确定了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记者朋友的提问!
 
  李国墅:
 
  今天的提问环节就到这里。非常感谢记者朋友们的提问,也感谢几位发言人详细的介绍和解答。请记者朋友们持续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也请帮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的舆论监督,本场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供稿 | 省生态环境厅宣传教育处
 
  编辑 | 宁 珏
 
  审核 | 马冉奚
 
  原标题:图文实录 |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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