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临高县、屯昌县、东方市、昌江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为加强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各市县生态环境局在对属地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开展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时,如发现涉及消防安全方面的隐患问题,应及时告知企业或当地消防部门,并提醒企业积极整改。
二、开展火灾隐患自查和整改工作。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积极接受和配合各地消防部门的工作指导,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火灾隐患排查工作,排查重点为常见的是否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车道,消防设施是否能够有效和方便使用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消防演练工作。
三、加强消防宣传和培训工作。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利用场所音视频设备、宣传栏(广告牌)、宣传横幅等方式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