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实施水泥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24〕5号)要求,梯次有序推进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起草制定了《贵州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7日。
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GB 30485的规定。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即: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的Ⅱ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现有企业2025年1月1日前仍执行GB4915—2013,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的I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9年1月1日起,执行新规定的Ⅱ阶段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