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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建筑垃圾,这些你应知应会!

2024-06-17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90

  问:什么是建筑垃圾?分为哪几种?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分为装修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拆除垃圾等。
 
  问:处置建筑垃圾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在哪里办理?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澄江街道范围内在长江路188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城管窗口办理,其余至各镇街的政务中心办理。
 
  问:清运建筑垃圾有什么要求?
 
  建筑垃圾应交由具有资质的清运公司进行清运,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目前我市建筑垃圾运输已实行市场化、公司化运营,工程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将受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问:违规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会受到哪些处罚?
 
  1、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2、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工程施工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泄漏、遗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5、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6、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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