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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2024-04-17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19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持续推动《省委 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深入抓好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实现空气质量持续好转,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编制了《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2024—2025年)》(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15日至4月30日。
 
  文件要求,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到2025年,全省PM2.5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不超过2.2天,优良天数不少于303天;NOx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4.24万吨、2.22万吨。西安市、咸阳市、渭南市空气质量努力退出全国重污染城市行列。
 
  文件提出,将加快推动工业结构调整,各市(区)建立淘汰类工艺、装备企业清单,制定淘汰计划和退出计划,对属于产业政策淘汰类的,按期淘汰;逐步淘汰固定床间歇式煤气发生炉、步进式烧结机和球团竖炉以及半封闭式硅锰合金、镍铁、高碳铬铁、高碳锰铁电炉;2024年10月底前,关中地区完成炭化室高度4.3米及以下7座430万吨焦炉淘汰,完成焦化产能优化调整。同时,支持限制类企业升级改造,2025年3月底前退出关中地区未完成升级改造的水泥熟料、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平板玻璃、砖瓦等行业限制类产能、工艺、装备。
 
  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站)排放的高浓度有机废气应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排放的有机废气应密闭收集处理。西安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建立市级泄漏检测与修复信息管理平台。各市(区)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控制,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按照要求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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