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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发布,自2024年1月10日施行!

2023-12-22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47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规〔202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国际铁路港管委会:
 
  《广元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1日
 
广元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与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0〕9号)等政策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利州区、昭化区、朝天区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排放、倾倒、暂存、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各县依照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第三条 建筑垃圾管理实行部门分工配合、市区分级负责。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负责嘉陵、东坝、南河、河西、万缘、雪峰、上西、下西、石龙、袁家坝十个街道办事处和盘龙镇范围内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工作。
 
  利州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市城管执法部门管理区域以外建筑垃圾管理和执法工作,负责已报征但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地块上违法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巡查、制止工作。
 
  昭化区、朝天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已报征但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地块上违法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巡查、制止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三)财政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经费保障。
 
  (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科学合理布局建筑垃圾消纳场,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选址及用地规划审批等工作。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源头减量及再生产品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工作。
 
  (六)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源头减量和再生产品在交通建设领域推广应用工作。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工作。
 
  (八)水利部门负责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负责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应以环境保护为前提,采用回收处理等方式综合利用。积极探索和鼓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八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源头管理
 
  第九条 工程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制定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按属地管辖原则报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第十条 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米的封闭围挡,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
 
  (二)现场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保持整洁完好,设置明显醒目的警示标志;
 
  (三)安装必要的安全监控设备;
 
  (四)配置车辆清洗专用水道、污水收集、泥沙沉淀设施、照明设施、高压冲洗设备、排水设施和相关机械,并保持有效使用;
 
  (五)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并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
 
  (六)配有相应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运营台账齐全;
 
  (七)建筑垃圾堆放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34—2009)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房屋(门店)装修人应当将建筑垃圾堆放在物业管理指定的地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门店)装修人应当将建筑垃圾堆放在城管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地点。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所受纳工程渣土,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将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应当由经城管执法部门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不得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单位名录,并提供免费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加装数字化监控设备,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和运输规范等制度,对所属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运输车辆维修养护和驾驶员培训,保证运输安全、规范。鼓励建筑垃圾运输单位采用新型环保智能运输车辆。
 
  第十七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到经批准建设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农田、河流、湖泊、供排水设施、水利设施以及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 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承运未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二)不得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
 
  (三)不得私自停用、拆除或者故意损坏数字化监控设备;
 
  (四)按照公安机关确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
 
  (五)保持车身整洁,不得污损路面,不得超载、超限运输;
 
  (六)装载适量,全程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止物料遗撒措施运输,不得遗撒、泄漏;
 
  (七)在指定的消纳场倾卸建筑垃圾,服从场地人员管理,并取得回执。
 
  第四章 消纳利用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制定鼓励、扶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探索建筑垃圾处置特许经营等模式,鼓励单位和个人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十条 从事建筑垃圾消纳作业的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有完备的消防、排水和污染防治设施、设备,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环境卫生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消纳企业应当加强消纳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消纳场所的安全隐患。
 
  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工业垃圾和生活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二条 禁止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混合回填。
 
  第二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企业从事生产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核对确认建筑垃圾来源、种类、运输路线、时间和数量等信息后,方可消纳建筑垃圾,不得消纳建筑垃圾以外的其他废弃物;
 
  (二)在生产区内按照设计方案要求堆放建筑垃圾原材料,不得超高超量堆放,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分类、安全防护、水土保持、扬尘防治、消防安全等措施;
 
  (三)建立规范完整的台帐,记录建筑垃圾来源、数量、类型、综合利用处理工艺、产出及产品流向等信息;
 
  (四)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生产及产出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建材革新的有关规定及产品质量标准,不得以其他原料代替建筑垃圾作为产品主要原料,不得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生产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
 
  第二十四条 需要回填利用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按属地管辖原则向城管执法部门申报,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城管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0日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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