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危废防治水平 环保部发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
2018-12-17
来源:
环保部
浏览量:1172
提高危废防治水平 环保部发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中链企通环保网
】为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提高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水平,日前,环保部起草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广泛对外公开征集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提高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水平,我部研究起草了《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并于2017年1月10日前反馈我部(电子件请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 聂志强
电话:(010)66556293
传真:(010)66556252
邮箱:swmd@mep.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
第一条 本指南适用于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开展的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危险废物鉴别,是指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根据《*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按照*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及《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判断待鉴别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明确该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过程。
第二条 从事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单位应具备本指南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的必备条件(详见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相关的分析检测工作应由鉴别单位或其委托的通过中*计量认证且具备相关危险特性检测能力的检测单位开展。
第三条 固体废物产生源不明确时,应先通过溯源分析确定固体废物产生源;固体废物产生源明确时,分别按以下情形开展鉴别工作:
(一)明确列入《*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则属于危险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鉴别结论。
(二)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中相关判定规则可直接判别属性的固体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鉴别结论。
(三)未列入《*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无法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 5085.7)》中相关判定规则直接判别属性的固体废物,经综合分析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生环节和主要成分,不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应终止鉴别并向委托方出具鉴别结论。
(四)上述情况以外的固体废物,则需通过采样和检测分析确定其危险特性,按本指南第五条至第八条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工作。
第四条 固体废物危险特性的鉴别程序应包括:鉴别委托、编制鉴别方案、采样和检测、出具鉴别报告等。
第五条 鉴别委托。鉴别委托方向危险废物鉴别单位提出对特定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作出判断的委托。委托方以书面形式委托鉴别单位开展鉴别工作,签订委托合同、支付鉴别技术服务费。委托方应提供与待鉴别固体废物相关的原辅材料、工艺过程、理化特性及环评中涉及的相关内容等技术资料。
第六条 编制鉴别方案。鉴别单位应根据待鉴别固体废物的产生特性和污染特性,编制鉴别工作方案。鉴别单位接受鉴别委托方委托后,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方案。鉴别方案应至少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待鉴别固体废物产生工艺流程、涉及原辅材料和产生情况的详细描述。
(二)与待鉴别固体废物有关的生产能力和生产现状。
(三)危险特性鉴别项目的识别及识别依据。
(四)采样工作方案(含采样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
(五)检测工作方案(含检测技术方案和组织方案)。其中,环境污染案件危险废物鉴别的检测工作应以溯源分析为重点,对样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等进行分析检测,以确定固体废物的名称、产生源和危险特性。
(六)检测结果的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
第七条 采样和检测。鉴别单位、检测单位按鉴别方案,实施采样和检测工作,并出具检测报告。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环保部门送检样品外,鉴别单位不得接受其他委托方直接采样送检的样品。具体要求如下:
(一)环境污染案件危险废物鉴别的样品应是从导致污染的固体废物中提取并能代表全部固体废物特性的典型样品,每种典型样品的数量宜控制在 10 个以内;固体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鉴别的采样工作按《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要求执行,采样过程应记录和核实委托方生产情况,如发现委托方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对鉴别结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应终止采样,视情况重新编制鉴别方案或重新采样。样品的采集、制样和封装应至少由 2 名技术人员共同完成,并保留被鉴样品至少 12 个月,以供异议、争议等情况时进行鉴别结论复核。
(二)如检测过程需采用非标方法,需按检测单位质量认证文件相关程序开展非标方法制定和验证。
(三)检测报告应按照中*计量认证的要求进行编写,至少包括任务范围、采样与检测时间、采样及检测使用的主要仪器、采样方法、采样工作情况、样品保存情况、样品预处理方法、检测分析方法、检测结果、质量控制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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