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环保约谈暂行办法 八种情形被纳其中
2018-12-17
来源:
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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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根据《办法》,八种情形被列入约谈范围并明确规定约谈事项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情形的,除约谈有关负责人外,还应当实施区域限批,有利于浙江省环境保护约谈工作全面规范化。
浙江出台环保约谈暂行办法 八种情形被纳其中
日前,《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约谈暂行办法》正式出台,为浙江省环境保护约谈工作全面建立起规范。
2014年5月,环保部印发约谈暂行办法,并对全*数十个市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同年,《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环境问题约谈制度”;2016年,浙江省出台《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也明确赋予省级环保部门相应的约谈职责。
“十二五”期间,浙江省环保厅就曾多次对总量减排问题突出、行业整治工作落后的市、县进行约谈。之后,又针对环保部综合督查发现问题和媒体曝光的环境问题,先后约谈了嘉兴市南湖区、舟山市岱山县等5地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根据《办法》,八种情形被列入约谈范围:被中央媒体曝光或省级媒体曝光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被环保部、环保厅挂牌督办逾期未能解挂的;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的;辖区内发生严重生态和环境事件或事件处置不到位的;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恶化,或存在严重环境污染隐患的;决策违反环保法规政策规定,或干扰和阻碍环保执法监管工作的;对省级以上环保督察整改要求执行不力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规定的情形,需要由省环保厅约谈的以及其他需要约谈的事项。
与以往各处室自行组织约谈不同,《办法》明确规定,由2016年成立的省环保厅环监处负责约谈工作的归口管理,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能提出约谈申请。省环保厅相关领导将根据该《办法》约见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包括各类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依法进行告诫谈话、指出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限期整改到位。约谈可由省环保厅单独实施,也可邀请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必要时,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或媒体参加。除涉及*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还将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约谈后,约谈方将形成约谈纪要,印送被约谈方并抄送给邀请参加方,同时,还将负责督促被约谈方将约谈要求落实到位。省环保厅环监处将把约谈要求落实情况纳入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内容;对约谈要求落实不力的,可提出专项督察或专案督察建议。约谈和整改情况还将纳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内容。
为提高约谈实效,强化制约措施,《办法》明确,约谈事项涉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情形的,除约谈有关负责人外,还应当实施区域限批。(记者 江帆 通讯员 邵甜)
原标题:浙江出台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