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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治水污染,中山出重拳 排放污水需申领许可证——中链企通环保网

2018-09-20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780

整治水污染,中山出重拳 排放污水需申领许可证

   对于水污染整治,中山近几年采用了多种做法,包括雨污分流、黑臭水体治理、改造污水处理厂等,目前已获得不错的效果。不过,不少项目在设计之初并没有针对污水和雨水进行相关管道的设计和施工,导致出现“这边市政雨污分流管道完成,那边小区污水雨水放任横流”的情况。     近日,中山针对项目规划环节,对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计划出台相关规定,目前《关于加强污水管网及设施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正公示中,要求在规划上做好污水管道。违法者将会遭遇“多重封锁”,包括不予出具用地规划条件、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对于违法排水行为,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处罚。     未敷设污水管网     不出具用地规划条件     公示稿称,为加强建设项目污水排放管理,防止城镇水体污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其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排水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污水管网及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这一规定将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 *有建设用地出让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但不包括私人自建住宅。      *有建设用地出让办理用地规划条件时,市城乡规划局应对地块污水处置提出规划要求。对地块周边已敷设市政污水管网的,市城乡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实行雨污分流体制,并提供地块周边市政污水管网现状图作为规划条件附图。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经营用地还是非经营性用地,都需要敷设污水管网或给出承诺书,违例者则不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对经营性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周边未敷设市政污水管网的,市城乡规划局不予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对非经营性用地,周边未敷设市政污水管网的,应由属地政府及排水管网建设主管单位出具承诺书,承诺地块周边市政污水管网与项目同步建设,同步办理竣工验收。对属地政府及排水管网建设主管单位未能出具承诺书的,市城乡规划局不予出具用地规划条件。     市 *土资源局根据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规划条件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将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条款。办理用地规划条件变更阶段,市城乡规划局须参照本规定第三条,对经营性用地及非经营性用地分别提出相应的规划管控要求。     环环相扣     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无法卖房     本次规定将采取“环环相扣”的方式,只要未能满足雨污分流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终则影响项目的销售。办理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同步提交项目污水处置设计方案,明确市政污水管网接驳口。对于经营性用地,地块周边未敷设市政污水管网的,市城乡规划局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非经营性用地,周边未敷设市政污水管网的,应由属地政府及排水管网建设主管单位出具承诺书,承诺地块周边市政污水管网与项目同步建设,同步办理竣工验收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交由排水部门出具的《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设计审查确认书》及室外排水总平面图,明确计划接驳的市政污水井、雨水井位置以及井底标高。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单位职责分明     排放污水需申领许可证     为了落实到位,公告稿还对每个负责的单位部门负责的事项进行细分,破除行政障碍。其中,办理用地规划条件核实阶段,市城乡规划局应核实地块周边市政污水管网是否已建设完成,对于周边市政污水管网未完善的建设项目(包括经营性用地及非经营性用地)不予办理规划条件核实。     室外排水管网工程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单位在完成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隐蔽验收确认和排水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对在本规定执行前已实际完工但未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先完成自建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隐蔽验收确认,质量监督部门方可出具验收监督报告。     对于周边未敷设市政污水管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属地政府及市政污水管网建设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共同促进城市污水设施建设,保障城市排水安全。     此外,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对于违法排水行为,市排水主管部门、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市城管执法部门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处罚。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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