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长江,检察机关在行动——中链企通环保网
2018-09-20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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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长江,检察机关在行动
“长江流域生态功能退化严重,接近30%的重要湖库处于富营养化状态;污染物排放基数大,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占全 *的43%、37%、43%;固体危废品跨区域违法倾倒呈多发态势,污染产业向中上游转移风险隐患加剧……”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成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压倒性任务。
在长江经济带探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发挥怎样的作用?日前,长江经济带沿线11省市检察机关在湖北武汉召开“长江经济带检察工作座谈会”,为积极主动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共商行动方案。
主动监督,开展生态环保专项检察
7月16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就社会广泛关注的长江安徽段跨省非法倾倒固废案中的“10·12”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宝勋公司等被告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及有毒、有害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当承担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包括环境损害修复费用、防止污染环境产生的应急处置费用、鉴定评估费用以及恢复原状责任等。
这是长江安徽段环境污染系列案中首批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之一。近年来,长江经济带沿线11省市检察机关积极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检察保护,不断强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工作,着力解决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浙江检察机关先后部署开展海洋渔业执法专项监督和剿灭劣Ⅴ类水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组织开展了对环保、水利、 *土和林业等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上海检察机关连续开展三轮破坏环境资源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建议环保部门移送污染环境案件83件144人,并与环保、公安等部门建立起联合执法、联合办案、联合调研、联合宣传的工作衔接机制。
不过,长江绵延6300多公里,长江经济带沿线各地环境资源状况各不相同,有的湖泊众多,有的森林茂密;有的依靠矿藏发展,有的依赖重化工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问题呈现出不同特点。对此,*高检要求长江经济带沿线检察机关开展生态环保专项检察,加强与地方环保、水务、 *土、林业等部门的走访联系,在全面把握本地生态环境现状的基础上,部署开展打击犯罪、诉讼监督、公益诉讼等方面的“小专项”,着力解决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此外,*高检还将牵头建立覆盖长江经济带11个省级检察院的检察协作机制,统一司法尺度、提高司法效率,重点解决好跨区域案件的管辖、司法办案的协作、工作沟通交流等问题。
智慧履责,建立生态修复工作机制
非法捕鱼44公斤,结果除了被判处有期徒刑,还要购买价值1.2万余元的成鱼和鱼苗投放长江。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这个教训可谓“十分深刻”。今年3月,李某、许某相约在长江枝江段水域用电捕鱼,结果被民警和渔政执法人员当场查获。湖北宜昌市伍家岗区检察院对二人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向法院提起公诉,不仅追究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破坏生态的民事责任。*终,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许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责令两名被告人投放相应数量的鱼苗。
在生态环境领域,无论是惩治犯罪,还是提起公益诉讼,都只是手段,*终目的还是要保护和修复长江的生态环境。为了解决“人抓了、刑判了、污染依旧在”的难题,长江经济带沿线检察机关积极联合政府部门建立生态修复工作机制,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将生态修复情况与案件处理有机结合,一些地方还专门设立了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基地,取得良好效果。
在云南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新哨镇,一片曾经被“剃秃了”的青山,如今重新披上了绿装。2015年6月,杨某与当地村委会签订协议经营采石场,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石材,造成林地、树木大量毁坏。杨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缓刑,并处罚金1万元。但弥勒市检察院检察官此后两次来到采石场,发现被毁林地始终未得到修复。该院调查后认为,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一直未对杨某进行行政处罚,致使受损生态没有及时修复。今年3月,该院连续发出两份检察建议,要求督促杨某恢复被毁林地。终于,杨某投入了80余万元雇请专业绿化人员按要求开展植被恢复工作。目前,被毁林地已全部种上树木,成活率达86%以上。
“办理一个案件、修复一片生态”,这是*好的司法保护效果。对此,在座谈会上,长江经济带沿线检察机关纷纷表示,要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修复,在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积极督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相关单位通过消除污染、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土地垦复等方式修复生态环境,并将生态环境恢复情况作为衡量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的重要因素,对通过实际修复行动认罪悔罪的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
铁面司法,依法严打全程监督
在座谈会上,一组检察机关办案的统计数据被披露:从2015年1月至2018年6月,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检察机关办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案件,共批捕1万余人,起诉近5万人。
非法采砂久禁不绝,各地检察机关重拳出击。日前,江苏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办理了江苏首例长江非法采砂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对14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索赔生态环境损失及修复费用412万余元。这起案件涉案人员达26人,涉案金额大、往来账目繁杂,检察机关着实费了一番功夫。尤其是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方面,向犯罪嫌疑人追偿生态损害赔偿金必须准确认定非法采砂究竟对生态环境造成多大损害,这涉及长江水利安全、水文、水质、河流及沿岸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等方方面面。承办检察官几经波折,终于找到具备资质的鉴定中心,出具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报告。镇江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黄洁表示,此次索赔的所有款项将全部用于恢复河床结构、保持长江渔业资源的平衡和良性生长等修复工作。
当前,长江经济带沿线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类型多样,工业废水偷排、有毒有害污染物倾倒、危化品泄漏以及非法捕捞、采砂、占用破坏沿江滩涂等都时有发生,而且犯罪手段日趋隐蔽,危害后果更加严重。今年上半年,*高检有关部门挂牌督办了一批重大污染环境案,其中涉及长江经济带11个省市的就有47件。
针对新情况,在座谈会上,长江经济带沿线检察机关表示,将及时研究长江流域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新特点、新动向,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多发性破坏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对群众反映强烈、犯罪性质恶劣的案件,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优先受理,快捕快诉,集中力量办理一批社会影响大、具有典型意义的重大案件。
同时,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重大典型案件,检察机关也将深化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监督工作,从立案、侦查到审判、执行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严格依法处理。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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