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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放管服”改革 促环保与经济相得益彰——中链企通环保网

2018-09-20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831

深化“放管服”改革 促环保与经济相得益彰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 *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生态环境部日前下发《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部署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进一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是一场从理念到体制的深刻变革。《意见》为推动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作出顶层规划与设计,是意义重大的务实之举,也是影响深远的担当之措。近年来,全 *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取得积极进展,此次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通过进一步简政放权,充分释放发展活力,激发有效投资空间,创造公平营商环境,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走上依靠创新提质增效的发展路子。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能够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促进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显著提升;能够推进生态环境部门职能转变,加快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深化“放管服”改革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而言尤为迫切。当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重任在肩,推动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不仅是提升环境监管效益的一剂良药,也是各地开创生态环境保护新局面的重要措施。只有将该放的稳妥放出去,该服务的真正服务到位,推动环保产业健康发展,才能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格局,才能让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腾出更多时间和精力,把该管的管实管细管严,把该规范的规范到位。这对投资兴业的实体经济大有裨益,也对各级生态环保工作的深入推进大有好处。     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是一项探索性、创新性、引领性工程,既不能大撒手式地“放”,也不能无原则地“服”,更不能大包大揽式地“管”,需要结合当地产业规划发展、污染防治形势以及环保产业现状等,稳中求进,统筹兼顾,因地制宜抓好落实。对此,笔者有3方面建议。     一要心底无私地“放”。当前,提及放权,个别地方总以为“放”就是要削去手中的权、去掉部门的利,从而不愿意放、不积极放、不配合放,导致放权流于形式、走了过场。也有的生怕工作没了抓手,于是嘴上喊得震天响,实际行动却踟蹰不前,推诿扯皮,让办事群众或企业不知所措。甚至还有的打着自己的小算盘,明放暗不放,甚至明放实收,无中生有设立各式各样的门槛。     这些行为都阻碍了“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不仅是对政令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敷衍,更是对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不负责任。因此,对于削减生态环境行政审批事项等内容的“放”,只要能够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就应该“只设路标,不设路障”地“放”出去。各地不仅自己要“放”得心胸坦荡,也要让企业感受到简政放权的务实、高效与便捷。     二要切中要害地“管”。《意见》在防范“一刀切”方面作出强调,这就更加鲜明地凸显了在精准“管”上的态度和决心。事实上,生态环境部已三令五申禁止“一刀切”,但总有个别地区生怕影响了自身形象、领导干部政绩,无论企业是否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均以环保为托词,“一刀切”要求企业停产限产。这严重违背了“放管服”的基本要义。     深化“放管服”改革,不仅要强化“放”和“服”,也要强调更加有效地“管”。一方面,生态环境部门要把该放的放出去,腾出更多精力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另一方面,在“放”与“服”的过程中,力争培育更多参与环境监管的社会力量,让“管”更具有全面性和系统性,扭转生态环境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从而实现“放”“管”“服”三者之间有机统一与良性循环。     三要高效便利地“服”。近年来,虽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优化生态环境公共服务方面付出了艰辛努力,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生态环境“互联网+政务服务”等工作,与当前和未来一段时期的治污形势需要仍不够匹配。此外,当前仍有个别窗口服务人员还需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方法,服务满意度仍有提升空间。     笔者认为,生态环境部门强化“服”,要坚持换位思考,将心比心,热情对待服务对象,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为企业排忧解难。一方面,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提高办事便利性。要加快建立网上审批数据资源库,构建“一站式”办事平台。同时,优化门户网站和行政审批大厅设置,全面推进网上申报、辅以快递(纸件)窗口受理,加快实施“不见面”审批,要从“群众跑来跑去、领导批来批去、部门转来转去”变为“办事零跑腿”,尽*大可能减少周折。另一方面,要改变以罚代管、重罚轻服等不良现象。对企业的查处和严惩不是环境监管的根本目的,让企业切实担负起治污主体责任并严格履职,才是重中之重。因此,要对排污企业加强治污措施的指导和帮扶,增强企业及时发现问题、自我主动纠正问题的能力,确保把环境隐患消除在苗头。这无论对提升环境监管效率,还是促进企业绿色健康发展,百利而无一害。     (来源: 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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