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6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743
小区游泳池 该对外开放吗
炎热的酷暑,游泳池无疑是广大市民运动和避暑的好去处。目前厦门已有越来越多的住宅小区都配备了游泳池,能够在家附近游泳,这让小区周边的许多居民羡慕不已,可毕竟这是人家的配套设施,能对外吗?
因为厦门日报“我喜爱的文明泳池”评选,市游泳协会的华女士这段日子和本报记者一起走访了厦门大大小小的很多游泳池,她惊喜地对记者说,没想到厦门的住宅小区,竟然已经有了这么多游泳池,这对于全民健身是很有利的!
但是遗憾的是,华女士说,由于管理不够规范,一些小区泳池的卫生、安全及必要设施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游泳池的管理,不容易啊!”记者先后采访了几个带游泳池的小区物业管理处,相关负责人都发出这样的感慨。
记者采访了牡丹园小区物业管理处的杨主任,在这次评选中,该小区给评委们留下较好的印象。杨主任告诉记者,小区的游泳池配备了进口设备和专门的救生员,在消毒药物等方面也很注意,今年夏天是首次试经营,但是杨主任说,从开放这20天的情况看,肯定入不敷出。
杨主任简单算了笔账:循环设备每天都在耗电、给泳池补水,隔一段时间整池的水都要换,消毒药物的投放以及人员的配备等,这些支出每月在六七千元左右,但泳池大小仅能容纳五十人,现在每天陆续来游泳的业主总共也在五十人左右,同时在池中的人数并不多,业主办卡,价格是每次4元,每月120元,游泳卡不对外办,但业主的亲戚朋友来游泳,也是被允许的。她有些无奈:物业也想尽量为业主服务好,但是总有人不理解、不满意。她去看过很多小区的游泳池,发现很多都以对周边居民开放的形式来提高收益,以维持游泳池的经营。对于可能亏损的状况,杨主任说,他们仍旧不会考虑对外开放,毕竟小区是封闭式的,也出于安全等方面因素的考虑,这部分亏损将从网球场等其他公共收益中拨一些来补充。
对于如何经营管理小区游泳池,天湖苑业委会的相关负责人徐先生说,业主须达成共识,这一点很重要。
游泳协会的华女士也表示,小区配备的游泳池应*大限度对小区业主开放,*好不要闲置,这样公共游泳池的人就能分流一部分到各个小区,但是如果对外开放,可能不利于管理。她很希望全市的小区游泳池能统一起来,进行专门的培训,使管理更加规范,让居民更放心地使用。
百姓擂台
支持
避暑消夏 资源共享
石上钤:家长放心,孩子开心,小区的游泳池对外开放非常好:适度开放,合理收费,水质(卫生)达标,安全有序,规范管理。
张淳:我们那个小区的游泳池就是对外开放的,但小区业主和非本小区泳客所发的游泳牌不一样,出示这个特别证件就可以优先使用泳池,价格也要比那些外来的泳客们便宜一半。并对非本小区的泳客进行人数上的限制,规定每天外来人员不能超过多少人,以保证业主们能够有足够的空间在泳池里畅游。另外,物业公司也加强保安力量,对各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查。
柯月霞:小区的游泳池对外开放至少有两大好处。其一,有利于加强和周边居民的联系,扩大小区居民的交际范围。其二,小区游泳池对外开放,可相应地收取一定的费用,再把这些收入全部用于小区建设,这等于利用自身资源赚外快,何乐而不为呢?
松语:我认为可通过售票对外开放,收入用于雇人管理和清洗泳池,这样既能够筹集管理泳池的费用,又可以增加小区泳池的人气,可谓一举两得。
公共资源要充分利用
阿龙:时至酷暑,一些有条件的社区应该尽量把泳池对外开放,因为一些小区泳池的人数实在是太少了,浪费了大量资源,而另一些开放的泳池则人满为患,又不卫生。这些游泳池虽然在某个小区内,但是还是全民的公共资源,应该让大家都能用得上。小区的配套设施又不是自家的私人泳池,况且同在一个城市生活如何能分得那么清楚呢,难道自己就从来不走出自己的社区?
苏秦:小区是社会的一分子,小区泳池是小区的资源,当然也是全社会的资源,但如何在使用过程中采用科学的管理措施,让小区的居民心理能够平衡与接受?可以对小区居民实行一定的优惠。资源合理利用,也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不仅是小区泳池,像一些单位的运动场所,都应该向社会开放,让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反对
配套设施 业主专属
鱼儿沉:购买商品房时,我们常会看小区提供的配套服务,如泳池、绿地、花园、车库、物业管理等等。如果提供的小区服务越完善,楼盘的价值也越高,作为业主,花了较多的钱买房在此,就应该得到作为业主所应享到的专属服务。况且,小区的公摊水电费等都是业主分摊的,如果小区对外开放,那对业主来说不公平。小区业主的亲戚朋友,我想,还是在允许范围内。
业主权益不容损害
一叶苇航:小区的游泳池,是业主们的共同财产,其规模也是根据业主常住户人数的多少来配置的。因此,它作为运动、休闲功能的使用,是不宜对外开放的。否则,业主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因为游泳池作为一个场地,入池人员的密度,水质的清洁度,都需要得到有效的控制。一旦开放,场地的品质自然就大大下降。并且,来者的身体状况(有否传染病)以及身份,都相当混杂,也会衍生一些不安全的因素。
增加安全隐患
曾咏超:一位朋友所在小区的泳池,在没有对外开放的时期,秩序非常好也很安全,但自对外开放以后,有一次朋友和儿子去游泳时,竟然连浴巾都被偷了,幸好小偷只偷了一条浴巾(另一条里面包着家里的钥匙),不然,连家都回不了,还得穿着泳衣流浪。这件事让朋友愤怒无比,投诉物业不该把泳池对外开放,让一些图谋不轨的人有机可乘,既影响了小区居民的业余生活,也给小区的安全带来隐患。使用泳池应是业主利益的一部分,不应该对外开放。
易东:外人进入一个小区,直接带来的就是安全的隐患。刘德华不是在《天下无贼》里教育了大家:“不要以为开着宝马的就是好人”,同理,“不要以为喜欢运动的都是良民”,贼也需要不断提高身体素质。当然,也许大部分人是好人,但是坏人只要一个就够戗了。
专家观点
业主需求应先满足
李朝东(福建天胜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小区内游泳池的归属分两种情况。一般来讲,小区游泳池作为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即将提交全*人大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物权法(草案)》中对业主的“物权”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业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购房时,如果游泳池的产权约定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未有明确约定时,则应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小区游泳池对外开放需经全体业主同意或授权。
而另一种情况,如果在购房时,售房合同明确约定游泳池产权属开发商所有,并且游泳池的相关建设费用也未计入房屋建设成本,该游泳池产权应属开发商所有。
但无论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还是属开发商所有,作为小区配套设施的游泳池,毕竟主要还是为业主服务的附属物之一,不是面向全社会的,所以在日常的运作中还是应当以满足本小区业主消费为前提。即便游泳池的产权属开发商,游泳池也应在容量有剩余的情况下才可对外开放。由于游泳池对外开放往往还涉及安全、卫生等问题,既存在利益也有相应的责任。因此还是应该交由物业公司等专业公司进行管理。如果属全体业主共有的游泳池,其收益在扣除必要成本后,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小区公共维修金等支出。
摘自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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