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和省按照污染物源头减排理念,大力推进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工作。山东省生态环境厅于2023年2月7日印发《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试行)》,首次提出对完成原辅材料替代的企业可以豁免末端治理。截至目前,共分三批累计公布27家豁免企业清单。经核算,27家豁免企业的VOCs产生量可减少约862吨。
日前,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研究起草了《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企业豁免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和引导企业开展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替代,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深度治理。
此次主要修改内容有:
(一)适当扩大豁免范围。原豁免范围为工业涂装和印刷业,本次将其他行业企业的工业涂装、印刷等车间(工序)也纳入豁免范围。
(二)缩短企业申报期限。将企业完成替代稳定运行6个月后可申请豁免,缩短为稳定运行3个月后可申请豁免。
(三)豁免部分申请材料。豁免了申请报告中需要提供的部分材料。新建企业符合豁免条件的,直接纳入豁免。
此外,对部分文字进行了规范性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