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财政部制定了《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25一2029年,到期后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延续。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清洁化石能源以及化石能源清洁化利用等能源清洁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将聚焦五大方向:清洁能源关键技术示范推广、规模化开发利用能力建设、公共平台建设、综合应用示范及党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资金分配采用竞争性分配、以奖代补和据实结算等方式,其中对煤层气(煤矿瓦斯)、页岩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实施差异化奖补政策。具体机制为:较上年开采量增加的项目按增幅梯级奖补,减少则扣减资金;取暖季增量部分额外享受 "冬增多补" 政策。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中央项目与地方项目两类管理。中央企业 100% 控股项目直接通过央企申请拨付,地方项目则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资金拨付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模式,要求各省及央企按开采效益优化资金分配,确保用于技术升级、安全生产及减排增效等环节。此次政策修订着重强化了煤层气开发支持力度,旨在通过经济激励推动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兼顾能源增产与安全环保双重目标。
时间安排如下↓
每年3月10日前,地方项目向属地省级财政部门、中央项目向所属中央企业申请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奖补资金,并报送上年实际开采利用量和当年预计开采利用量等相关材料和数据。其中,地方项目和中央项目报送的开采利用量数据均需经属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申请奖补资金的有关项目应当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每年4月10日前,各省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审核汇总相关项目的上年实际开采利用量和当年预计开采利用量等数据一并上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每年5月10日前,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对各省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依据国家能源局提供的审核结果等有关材料,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清算上年奖补资金和预拨当年奖补资金。
每年8月20日前,各省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审核汇总相关项目的当年和下年预计开采利用量等数据一并上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每年9月20日前,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对各省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的申报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依据国家能源局提供的审核结果等有关材料安排下一年度奖补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做好预算下达工作。
原标题:关于印发《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