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规范机动车检测市场秩序,提升检测服务质量已然成为全行业的宗旨。然而,部分检验机构漠视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肆意简化关键环节,影响机动车检测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行业的健康发展。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现发布一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并对查办案件的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江分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佛冈分局予以表扬。
案例一:汕尾市海丰县查处检验报告弄虚作假案
案件简介
2024年10月23日,汕尾市生态环境局海丰分局对某汽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出具的200余份合格报告中,车载自动诊断系统(OBD)、车辆标定识别码(CAL ID)和标定验证码(CVN)信息均相同。
查处情况
该机动车检测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汕尾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检测公司处罚款4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本案中,机动车检测机构在检验过程弄虚作假,未真正发挥检验监督作用,任由机动车超标尾气随意排放。执法人员利用视频监控方式,对其违法行为精准打击,形成有效震慑,对检测行业起到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案例二:江门市查处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件简介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天地车人”一体化监管平台数据筛查,发现开平市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了9份车辆标定识别码(CAL ID)、标定验证码(CVN)完全相同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执法人员随后开展现场检查,查实该公司使用屏蔽器屏蔽了受检车辆的车载自动诊断系统(OBD)故障码,同时模拟生成一致的CAL ID、CVN信息,使OBD检查不合格的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机动车检测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江门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处罚款44.2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通过现场随机召回《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异常的问题车辆进行OBD检测,并比对车辆不同检测时间的CAL ID、CVN码,打破违法行为人心理防线,倒逼违法行为人主动交出OBD作弊器,从而固定案件主要证据,实现对使用OBD作弊器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的沉重打击,达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
案例三:惠州市大亚湾查处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件简介
2024年7月17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发现2024年6月13日该公司对车牌号豫G****8汽油车进行检测时,检测过程中出现持续可视黑烟,应判定为检验不合格,但该公司违反相关技术规范,出具了虚假的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报告。
查处情况
该机动车检测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检测公司处罚款12.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本案中,生态环境部门结合视频监控等手段查找弄虚作假痕迹,结合现场调查取证,全面锁定违法行为,发现一起严打一起,持续规范机动车尾气检测行业,切实做好移动源污染减排工作,推动空气质量改善。
案例四:潮州市潮安区查处“替检”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件简介
2024年10月31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对某机动车检测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监控视频,发现该公司2024年10月9日在对车牌号粤M****6汽油车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将未连接检验仪器的采样管插入车辆的排气管,该采样管另一端则放在地上并使用路障筒遮挡,同时将已连接检验仪器的采样管插入另一台车牌号为粤U****8的汽油车排气管中,启动对粤M****6的尾气检验流程,并为车辆出具了尾气排放检验合格报告。
查处情况
该机动车检测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潮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检测公司处罚款12.5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该案检测人员利用另一台车进行“替检”,使用路障筒遮挡监控拍摄,存在明显的弄虚作假主观意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使用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案例五:梅州市梅江区查处出具黑烟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
案件简介
2024年5月22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梅江分局执法人员经查阅机动车监控信息平台的视频监控信息,发现该机构在对车牌粤M****1、粤M****2的柴油机动车开展机动车检测业务,期间两辆车均存在冒黑烟的现象,该机动车检测机构应出具不合格检验报告,但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
该机动车检测机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检测机构处罚款11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件启示
机动车尾气排放对大气造成的污染日益凸显,给冒黑烟的机动车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行为,不仅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而且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手段,将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核查高效结合,高效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的环境违法行为,稳步构建绿色交通与清洁环境新生态。
案例六:深圳市龙岗区查处出具黑烟车检测报告作假案
案件简介
2024年8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联合交通部门对某机动车检验机构现场检查,发现车辆粤B****N在进行检测过程中,出现了目视可见的黑烟。该检测机构出具了检测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在应当判定为“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却判定为“排放检验合格”。
查处情况
该机动车检验机构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检验机构处罚款10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检测站由于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擅离职守,导致对冒黑烟车辆出具非客观真实的检测报告,因此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和操作规范,从管理和技术方面整改提升,杜绝侥幸心理。
案例七:深圳市龙华区查处擅自变更检测方法出具报告案
案件简介
2024年9月,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对某汽车检测站开展执法检查,通过查阅深圳市机动车排放定期检测监督管理系统与现场调取车辆检测记录,发现该检测站在对粤B****G、粤B****P及粤B****6等10辆检测车辆进行排气污染物检测的过程中使用的检测方法与往年使用的检测方法不一致,且最终都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涉嫌存在变更检测方法检测,未按规定的排气污染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
查处情况
该机动车检测站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检测站处罚款1.25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检测站随意变更检测方法,损害了国家标准的权威性,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深刻汲取教训,时刻警醒不规范行为的严重性与危害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案例八:清远市佛冈县查处违反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法定方法及标准案
案件简介
2024年11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佛冈分局对某机动车检测站进行现场检查,经调度检测过程中的监控视频,发现该机动车检测站工作人员在为车辆粤A****8、粤R****9、粤A****2、粤R****2检测过程中存在未采取措施固定采样探头、车辆检测过程中因车辆震动出现采样探头松动、采样探头插深不足400mm的不规范操作。
查处情况
该机动车检测站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清远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检测站处罚款1.25万元。
案件启示
本案中反映出机动车检测站环保意识淡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缺失。需要加强生态环境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守法观念,让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违法必究。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处、广东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原标题: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2025年第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