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了《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切实加强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实施和资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所称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方面的资金,具体包括: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海洋生态保护修复资金、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水污染防治资金、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三北”工程补助资金等。
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央项目储备库及时更新以下材料:
(一)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地方承担资金承诺函、预计开工和完工时间、绩效目标表及相关批复文件;
(二)涉及用地用海的项目需提交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或者海域使用法定文件;
(三)涉及工程建设占用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草原等的项目需提供林草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或者其他法定文件;
(四)涉及用水或者建设地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项目需提交水利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
(五)涉及工程设计的项目需提交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等。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4〕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规范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我们研究起草了《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竞争性评审项目申报和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