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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解读

2024-11-06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32

  《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9月24日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背景意义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进一步完善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提出了更严标准和更高要求。
 
  我省《条例》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无废城市建设的迫切需要,是落实《固废法》、健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助力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聚力“八大攻坚”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原则
 
  《条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突出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污染担责原则,通过制度和管理措施创新和细化,打通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难点和堵点。
 
  一是坚持法治统一,细化落实。紧密衔接《固废法》等上位法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细化强化防治措施,把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机制建设,全程监管。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机制,推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形成多元共治的长效机制和全链条防治模式。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精准发力。聚焦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存在的问题,压实属地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统筹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加强分级分类管理,提升固体废物治理效能;适度前瞻引领,体现辽宁特色。
 
  三、主要内容
 
  《条例》共9章67条,分总则、监督管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法律责任、附则。主要章节及内容如下:
 
  (一)关于第一章总则。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理念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学校、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新闻媒体、企业、个人等职责义务,以及联防联控联治要求。(第一条至第九条)
 
  (二)关于第二章监督管理。细化规定了固体废物相关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跨省转移、环境执法检查等要求,特别是规定了建立信息化监管机制,实现对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督管理的要求。同时,提出推动“无废城市”建设,鼓励和支持无废园区、无废厂区、无废景区等建设的要求。(第十条至第十七条)
 
  (三)关于第三章工业固体废物。细化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信息化管理、申报登记、贮存管理、协同处置等要求。特别是细化了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的委托方、受托方责任和义务,明确了消减历史遗留工业固体废物存量的政府和企业责任。(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
 
  (四)关于第四章生活垃圾。细化了生活垃圾分类、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编制、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监督管理、厨余垃圾收集处理的相关要求,提出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要求。(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
 
  (五)关于第五章建筑垃圾。规定了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和装修垃圾定点投放和集中收运等制度,明确建筑垃圾直接利用和再生产品利用要求,提出了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推进建筑垃圾全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的要求;规定了对农村地区建筑垃圾、装修垃圾的管理要求。(第三十二条至第四十一条)
 
  (六)关于第六章农业固体废物和其他固体废物。细化规定了秸秆、废弃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农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和环境污染防治要求,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相关废物、风电光伏相关废物、实验室废物和污泥的管理要求。(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三条)
 
  (七)关于第七章危险废物。规定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绩效评估、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监管、危险废物信息化可追溯管理等制度;细化了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危险废物处置和利用单位的管理要求。(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二条)
 
  (八)关于第八章法律责任。增加了违法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罚则。(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
 
  (九)关于第九章附则。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时间。(第六十七条)
 
  四、重点说明
 
  (一)健全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制度。一是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污染环境防治全过程管理(第四条)。二是省政府可以加强与相邻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可以协商建立跨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联防联控机制(第五条)。三是明确相关部门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中的监管责任(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等)。
 
  (二)突出规划引领作用。一是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专项规划,明确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第十条)。二是提出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的要求,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第二十八条)。三是加强规划应用,规定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划要求(第五十四条)。
 
  (三)体现数字赋能。一是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信息化监管机制,推动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二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利用远程监控、卫星遥感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精准化、智能化水平(第十七条)。三是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危险废物信息化智能监管系统,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运用物联网技术手段智能化采集数据,实现相关固体废物信息化可追溯管理。
 
  (四)完善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机制。一是明确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填报产生、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情况电子台账(第二十条)。二是细化工业固体废物委托利用、处置的委托方、受托方责任和义务,明确委托方核实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方式(第二十三条)。三是明确人民政府、产生单位在消纳历史遗留工业固体废物的责任(第二十四条)。
 
  (五)提升危险废物管理能力。一是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并动态调整,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第五十五条)。二是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管理,明确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情形和鉴别单位责任(第五十七条)。三是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绩效评估制度,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优化(第五十八条)。四是加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焚烧处置、填埋处置的管理(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六)加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管理。一是明确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强对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焚烧厂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二是相比上位法,新增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要求、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和运行要求、装修垃圾管理要求(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三是细化了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屠宰废物、病死畜禽等各类农业固体废物的管理要求(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
 
  (七)补齐新兴固体废物等其他固体废物管理空白。一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健全塑料污染治理体系,推进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利用和处置,减少塑料废弃物直接填埋量(第四十八条)。二是针对退役风电、光伏设备等新兴固体废物,鼓励产品生产单位建立健全多渠道回收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第四十九条)。三是规定市政污泥和清淤底泥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并建立管理台账,对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第五十二条)。
 
  (八)适度创新引领。一是规定符合条件的工业固体废物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可以进入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进行焚烧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名录,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第二十二条)。二是鼓励采用井下充填、生态修复、路基材料等方式消纳工业固体废物(二十四条)。三是规定暂不具备生活垃圾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应当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妥善处理生活垃圾(第三十条)。四是提出农村建筑垃圾就近就地处理原则(第四十条)。
 
  原标题:《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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