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扎实推进《“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有序实施,指导各地高质量开展宁静小区建设,生态环境部研究起草了《关于推进宁静小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要求有关单位2024年10月14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
《指导意见》要求,到 2027 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宁静小区建设评价管理体系基本完善,地级及以上城市普遍开展宁静小区建设工作,示范引领效果初步形成;到 2035 年,宁静小区成为居住小区的普遍标准,居住环境整体安静,宁静理念深入人心,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指导意见》提出,居住小区内部易产生突发噪声的部位,如减速带、雨水篦子、井盖、车库出入口、入户单元门等可实施减振降噪改造;鼓励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等民生工程实施小区内部噪声综合治理。居住小区内部可设置相应的静音提示牌,如在居住小区出入口设置限速禁鸣标识、在电梯内张贴宁静公约、在宣传栏等位置提示文明养宠等;广场、花园、球场等公共场所可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居住小区周边道路可依法划定禁鸣区域、设置禁鸣标识;与周边商户、建筑施工单位等做好沟通协调,可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安静标识,提醒文明经营、文明施工。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宁静小区的建设基本流程。宁静小区建设应包括前期准备、建设实施和评审验收三个基本环节。
前期准备环节,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居住小区重点噪声源排查,全面掌握居住小区的基础设施、制度机制、管理状况等情况。建设实施环节,建设单位参照本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充分尊重小区居民的实际需求,保障宁静小区建设质量。评审验收环节,组织单位对标宁静小区建设内容,针对申报的建设成果开展验收,也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实施验收。各地可通过媒体、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通过验收的宁静小区名单。已建成的“安静居住小区”核定合格后可更名为宁静小区。
原标题:关于征求《关于推进宁静小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