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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臭装置虚假验收!宁波北仑一环保公司被处罚!

2024-09-20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09

  根据生态环境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打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整治行动有关安排,2024年,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整治,持续保持对弄虚作假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自专项整治开展以来,各地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凝聚工作合力,通过查处一批重大案件、惩处一批违法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进一步加大对第三方机构监管力度,维护第三方环保服务市场秩序,切实推动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
 
  为发挥案件警示作用,指导各地学习借鉴经验做法,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整理了2024年第二期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典型案例五起,现逐一公布。
 
  案例名称
 
  北仑区某环保公司提供生态环境服务弄虚作假案
 
  案例特点
 
  该案件为通过群众信访举报、结合走访排查,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后查办的一起第三方环保服务公司为企业提供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5日,根据信访举报内容,市生态环境局北仑分局执法人员对小港街道宁波北仑某食品厂的企业环评、验收等相关资料进行检查时,发现宁波市某环保公司给该公司提供的自主验收服务中存在弄虚作假情况,遂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宁波某环保公司编制的宁波北仑某食品厂《验收监测报告表》中载明,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中污水站废气由引风机收集经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但现场实际情况为:企业污水站排气筒未安装生物除臭装置,污水站臭气经引风机收集后通过简易处理后经15米高排气筒直接排放。该项目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环保公司直接组织对该项目进行验收评审,同时直接授意报告编制人胡某将验收报告表进行公示,并于2023年4月通过环评自主验收。
 
  查处情况
 
  该环保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涉事企业重新组织验收,对宁波市某环保公司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罚款7.3万元,对胡某作为虚假验收报告直接负责人员给予1.3万元罚款,同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启示意义
 
  企业开展项目建设,依法依规进行环评申报,并在项目建设完毕后由企业自主组织环评验收,通过网上进行社会公示,督促企业自主担负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但个别环保公司却把“合法合规自主”当成“违法违规作主”,在协助企业开展自主验收时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此案件的查办对其他自主验收弄虚作假的建设单位具有极大的威慑作用,是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增强责任意识的郑重提醒,切不可为完善相关手续而“走过场”“敷衍了事”。
 
  来源 | 市执法队
 
  编辑 | 甬小环
 
  审校 | 刘金鑫 陈晓众 蒋海滨
 
  原标题:虚假验收!北仑一环保公司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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