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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公开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涉自然保护地领域)

2024-08-26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86

  为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严厉打击涉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近年来,赣州市不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有效衔接,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着力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现公布一批涉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①:宁都县某公司在翠微峰省级风景名胜区违法从事建设活动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5日,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收到林业部门反映“宁都翠微峰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存在违法建设活动”线索函,并于次日联合宁都县林业局针对线索问题开展联合调查。经实地核查及调阅相关资料,确认函件反映情况属实,即宁都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在宁都翠微峰省级风景名胜区内开展建设活动。赣州市宁都生态环境局向宁都县翠微峰景区管理委员会商请提供宁都翠微峰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资料,并对该建设项目与宁都翠微峰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区相对位置等情况进行界定。2024年4月24日,宁都县翠微峰景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该建设项目与宁都翠微峰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区相对位置示意图》显示:该公司建设项目有2个实施点在宁都翠微峰省级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核心景区范围)内,多个实施点在宁都翠微峰省级风景名胜区二级保护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内。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风景名胜区内违法从事建设活动的行为违反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国家林草局关于做好林草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衔接的通知》(办发字〔2020〕26号)及《江西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1年版)》等规定,2024年5月28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并责令恢复原貌。
 
  三、启示意义
 
  该案为赣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办理的首例涉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办案单位积极推动新领域案件查处,针对风景名胜区等领域专业技术复杂的特点,商请林业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现场勘察,通过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高效快捷查清违法事实,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案例②:石城县施某和廖某在赣江源自然保护区非法修路案】
 
  一、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0日,依据石城县赣江源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供“赣江源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横江镇张坑村九江湖至李田寨段有人毁林修路”问题线索,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联合林业等主管部门前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发现石城县横江镇张坑村村民施某和廖某等人存在擅自在赣江源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横江镇张坑村非法修路,修路过程中砍伐自然保护区内生长竹木199株,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施某和廖某在自然保护区非法修路、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元。同时,追究涉案当事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经磋商,由当事人采取在原地植树复绿的方式恢复被砍伐竹木区域的原状。但基于涉案当事人施某和廖某年老体衰且经济拮据的事实,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工作难以完成。为使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在实处,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赶赴当地对当事人开展了普法教育,并帮助涉案当事人完成了植树复绿。
 
  三、启示意义
 
  该案是生态环境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以来,赣州市石城生态环境局办理的第一起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新领域执法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林业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等单位紧密衔接,强化部门联动,及时制止并查处了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同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有温度的执法方式获得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该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履行到位,也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深植乡镇基层人心,营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氛围。
 
  【案例③:崇义县某公司在原陡水湖市级自然保护区非法建设案】
 
  一、案情简介
 
  2022年1月15日,根据赣州阳明湖景区管理委员会移交督察图斑线索,赣州市崇义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崇义县林业局、赣州阳明湖景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经实地核查发现,崇义县某公司在赣州市犹江林场的山场非法搭建一拆解车间钢架棚,面积为268.87平方米,该山场位于原陡水湖市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原陡水湖市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非法建设钢架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结合《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细化标准,2022年1月,赣州市崇义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3000元,并责令限期拆除违规建设的钢架棚。
 
  三、启示意义
 
  该案为赣州市崇义县首次办理赣州阳明湖景区管理委员会巡查发现移交的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随着林业部门相关职能的划转,新的职责要求生态环境部门更加注重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要把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加强部门联动,形成无缝对接的监管网络。
 
  供稿:赣州市生态环境局
 
  编辑:朱桐
 
  校对:许行格
 
  审签:江剑平
 
  原标题:赣州公开第三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涉自然保护地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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