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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问题典型案例——许可排放量错误

2024-07-16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14

  许可排放量错误已成为仅次于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的排污许可证重点问题。问题的具体情形表现为:一是遗漏许可排放量控制因子导致许可排放量缺失;二是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错误或计算结果未与总量指标和环评批复取严等。
 
  案例一:主要排放口遗漏许可排放量
 
  某科技有限公司属于“涂料制造 2641”,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HJ1116-2020),涂料生产单元主要排放口应填报“挥发性有机物”许可排放量;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853-2017),合成树脂工业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应填报“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许可排放量。该排污单位仅填报 SO2和 NOx 许可排放量,遗漏了颗粒物、VOCs 许可排放量。
 
  启示意义
 
  应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对主要排放口逐一核实是否遗漏许可排放量。废气主要排放口通常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石化等重点行业)、重金属(有色冶炼、电镀等重点行业)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技术规范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废水主要排放口通常对化学需氧量、氨氮,以及总磷(总磷控制区)、总氮(总氮控制区)等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技术规范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案例二:个别行业一般排放口遗漏许可排放量
 
  某工贸有限公司属于“钢压延加工3130”,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钢铁工业》(HJ846-2017)要求,“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以生产单元为单位计算许可排放量”,该排污许可证未对废气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量,导致全厂废气许可排放量错误。
 
  启示意义
 
  除重点关注主要排放口排放量外,还需根据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关注个别行业的一般排放口(如钢铁、水泥等行业)、无组织排放源(如钢铁、石化等行业)是否有许可排放量。
 
  案例三:总氮总量控制区主要排放口遗漏总氮许可排放量
 
  某食品有限公司属于“屠宰及肉类加工135”,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要求,“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该排污单位所在地位于总氮总量控制区域,排污许可证应许可总氮排放量。
 
  启示意义
 
  位于国家正式发布文件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内排放总磷、总氮的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还应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要求分别申请总磷或总氮年许可排放量。
 
  案例四:遗漏主要排放口导致遗漏许可排放量
 
  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属于“竹制品制造2041”,建设一台额定出力12t/h的导热油炉。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中4.5.2.4排放口类型要求,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或者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锅炉排污单位的所有烟囱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但排污单位在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表中将导热油炉排放口类型错误填报为“一般排放口”,导致主要排放口遗漏。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953-2018)要求,“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燃生物质锅炉主要排放口需填报颗粒物和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排污许可证遗漏主要排放口导致遗漏许可排放量。
 
  启示意义
 
  依据相应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排放口类型”的相关内容,判断排污单位是否符合主要排放口的判断条件,如果符合,“排放口类型”应为“主要排放口”,若排污单位填报为“一般排放口”,且没有识别主要排放口中应管控的许可排放量因子,则属于遗漏主要排放口导致遗漏许可排放量。
 
  案例五: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不合规导致计算结果错误
 
  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属于“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4220”。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HJ1034—2019),许可排放量=产能×绩效值,产能数据应采用热裂解油产能数据(7200t/a),排污单位填报采用废轮胎产能数据(20000t/a),导致最终许可排放量计算结果偏大。
 
  启示意义
 
  应根据排污单位上传“申请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附件,审核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公式、参数的选取,是否符合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总则中“许可(允许)排放量”章节中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若计算方法无误,则需审核许可排放量计算结果是否正确。
 
  案例六:计算结果未与环评批复指标取严
 
  某环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属于“危险废物治理——焚烧7724-1”,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HJ1038—2019)计算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为3.16t/a,并以此作为许可排放量。环评批复二氧化氮排放量为3t/a,严于按照技术规范计算的结果,许可排放量未与环评批复指标取严。
 
  启示意义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原标题:排污许可证问题典型案例(3)——许可排放量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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