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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污水处理成本规制管理办法》出炉

2024-04-16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62

  近日,上海市水务局联合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出台了《上海市污水处理成本规制管理办法》,用于市属排水、污水处理企业实施成本规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下面是原文↓
 
  上海市污水处理成本规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合理界定污水处理(含污水输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下同)成本范围,规范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监管,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促进排水、污水处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财会〔2013〕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2号),以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排水、污水处理企业实施成本规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总成本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符合规定标准和范围的各类费用支出总和。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制定相关规则,对市属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成本开支内容、范围、标准等进行规定和限制的一种管理方式,并且以处理水、泥、气等达到政府管理要求为前提。
 
  本办法所称市属排水、污水处理企业是指上海城投水务集团下属上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上海城投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是污水处理成本规制的主管部门,会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市污水处理成本规制联席会议。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负责具体管理事务。
 
  第五条(管理部门职责)
 
  联席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核市属排水、污水处理企业运营成本情况;
 
  (二)审议或审核市属排水、污水处理企业处理水、泥、气等有关绩效考核结果;
 
  (三)对市属排水、污水处理企业执行成本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向市政府提交污水处理成本相关政策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与污水处理成本相关的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政府购买服务费单价调整等重要事项。
 
  联席会议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开展对市属排水、污水处理企业年度运行成本的审核并向联席会议提交对企业运行成本的审核意见和建议;
 
  (二)拟定市属排水、污水处理企业处理水、泥、气等有关绩效考核结果,并报联席会议审议或审核;
 
  (三)检查、监督市属排水、污水处理企业成本规制的执行情况,并向联席会议提交审核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开展对市属排水、污水处理企业贯彻成本规制情况的评价,并向联席会议报告评价结果和建议;
 
  (五)组织开展与污水处理成本相关的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政府购买服务费单价调整等政策研究。
 
  第六条(成本规制原则)
 
  成本规制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污水处理成本规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统筹兼顾。成本规制覆盖污水输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和臭气处理各生产环节,并与定价机制、信息公开制度、财税政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相衔接。
 
  (三)合理相关。列入污水处理成本规制范围的应与市属排水、污水处理企业生产经营相关。各成本明细项目相关约束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社会公允水平,并能够调动污水处理企业的积极性,具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共同承担雨水、污水功能的成本费用按照雨、污水业务量比例进行分摊。详见附件2“排水公司雨水设施运行成本支出核算办法”。
 
  (四)公开透明。按照依法行政和信息公开的要求,推动污水处理费使用信息公开,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成本实际情况。
 
  第七条(成本费用构成)
 
  污水处理总成本由污水输送直接成本、污水处理直接成本、污泥处理处置直接成本、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组成。非正常经营活动费用、与污水处理运营无关的费用、各类滞纳金、违约金、罚款、赞助、捐赠等非正常支出均不列入污水处理成本费用。
 
  (一)污水输送直接成本指污水从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后输送至污水处理厂所发生的合理运营费用支出。包括污水输送环节职工薪酬、动力费、维护费、淤泥清淤费和修理费等。
 
  (二)污水处理直接成本指污水处理厂从接纳污水到处理排放过程中,以及污泥脱水所发生的合理运营费用支出。包括污水处理环节的职工薪酬、动力费、材料费、水费和修理费等。
 
  (三)污泥处理处置直接成本指在污泥脱水后处理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运营费用支出。包括污泥处理处置环节的职工薪酬、动力费、燃料费、材料费、水费、修理费、外运处置费等。
 
  (四)税金及附加指污水处理企业从事污水处理运营业务,依法缴纳的相关税金及附加。
 
  (五)期间费用指污水处理企业为组织管理污水处理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第八条(列支规定)
 
  污水处理成本费用中的主要项目按照下列规定控制:
 
  (一)人工成本。主要是市属排水、污水处理企业的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其中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其他职工薪酬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或标准支出,并不得重复列支。
 
  在完成市政府及主管部门下达的当年考核指标、目标任务的前提下,工资增长幅度可以参照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布的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平均线,并按照本市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及其相关要求执行。
 
  严格控制现有职工人数,新增设施投入后按照污水处理能力、工艺设计流程,结合原有设施用工情况控制新增用工岗位数量及人数。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职工绩效考核激励制度,充分体现统筹优化、提高效率、奖罚分明的用工原则。
 
  (二)主要材料。主要指污水处理过程中需要耗用的包括去磷剂(PAC/硫酸铝)、次氯酸钠等化学制剂和除臭相关材料;污泥处理过程中需要耗用的工业盐、活性炭(含处置费)、石英砂、消石灰、絮凝剂、液碱等材料。主要材料成本参照上一年度实际单位水平,剔除非常规因素进行规制。
 
  (三)燃料。主要指污泥处理处置过程中耗用的包括油、气和蒸汽等燃料。燃料成本参照上一年度实际单耗水平,剔除非常规因素进行规制。
 
  (四)动力。主要为直接用于污水输送、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所需电费。动力成本参照上一年度实际单耗水平,剔除非常规因素进行规制。
 
  (五)水费。主要为直接用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所需水费。水费成本参照上一年度实际单耗水平,剔除非常规因素进行规制。
 
  (六)淤泥清淤费。是指泵站在汛前、汛中及运行过程中视积泥深度及时予以清淤费用。淤泥清淤成本参照上一年度实际单位水平,剔除非常规因素进行规制。
 
  (七)更新改造及修理费。指市属排水、污水处理企业为确保污水处理设备、设施正常运行而发生的修理费和更新改造支出等;按运行工况从严控制,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初固定资产原值的1.7%。对于已经报废但无法进行账务处理的资产,其原值应在计算年初固定资产原值时予以扣除。
 
  (八)污泥处置费。是指污泥脱水、干化焚烧处理后的外运、资源化利用等处置费用。污泥处置成本参照上一年度实际单位成本水平,剔除非常规因素进行规制。
 
  (九)财务费用。其中利息支出不超过同期基准利率。
 
  (十)其他成本费用。除上述成本项目以外的与污水处理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辅助管理部门的物料消耗、折旧(注:固定资产投资由政府承担或企业承担政府负责还贷的,折旧费用不计入成本)、差旅费、办公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科研费等费用。这些支出按照国家和本市行业相关规定据实列入成本,并控制在上述(一)—(八)成本费用总和的7.5%范围内。
 
  第九条(管理指标)
 
  服务效率的指标包含但不限于污水处理量、污泥处理处置、主要污染物出水水质、污水厂大气污染物排放、市属污水干线的运行和生产安全,相关指标值由行业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条(适时调整)
 
  本办法实施期内,国家另有规定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评价机构及内容)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每年对市属排水、污水处理企业贯彻成本规制的情况开展评价,也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进行调查评价。
 
  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成本规制各项指标的执行情况、服务效率的执行情况、按绩效考核结果需核减的成本、预算执行情况、年度总任务完成情况、联席会议所提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评价的内容。
 
  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评价报告作为成本监审、制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政府购买服务费核定及调整、企业经营考核等方面的参考。
 
  第十二条(诚信约定)
 
  市属排水、污水处理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污水处理行业成本构成特点规范成本核算,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成本信息。污水处理成本规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社会专业机构应客观、公正地评价市属排水、污水处理企业成本规制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参照执行)
 
  各区污水处理成本规制可参照本办法实施。对于相关约束指标,在加强管理、提高效率的前提下,对合理、必需的成本费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污水处理企业成本费用项目
 
  一、污水输送成本设工资、社保、公积金、工资附加、材料、动力、淤泥清淤费、检修、绿化费、清运费和制造费用等明细项目。
 
  二、污水处理成本设工资、社保、公积金、材料、动力、水费、检修、清运费、绿化费、制造费用等明细项目。
 
  三、污泥处理处置成本设工资、社保、公积金、材料、燃料、动力、水费、检修、外运处置费、绿化费、制造费用等明细项目。
 
  四、期间费用
 
  (一)管理费用
 
  包括下列明细项目: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聘用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存货盘亏及毁损、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办公费、邮电通讯费、水电费、税金、租赁费、诉讼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研究与开发费、技术转让费、会务费、董事会费、业务宣传费、报刊资料费、物业管理费、劳务费、车辆使用费、科技资金支出、其他费用。
 
  (二)销售费用
 
  包括下列明细项目: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聘用费、劳动保护费、运输费、销售服务费、折旧费、修理费、业务经费、其他费用。
 
  (三)财务费用
 
  包括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汇兑收益、汇兑损失、手续费等。
 
  上述成本费用项目中所列的“其他”项目中列支的费用应当与污水处理运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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