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废活性炭综合利用行业污染控制要求,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起草了江苏省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4月18日前。
经过多年发展,活性炭已经逐渐从工业用吸附剂转变为一种用途广泛的基础性材料。废活性炭如果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当,势必造成污染物浓度高、危害大的二次环境污染。如不规范焚烧,将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给人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如不规范填埋,其中的重金属、高毒类废物将污染土壤和水源,对环境产生长期性的恶劣影响。
此外,废活性炭焚烧,虽可利用燃烧产生的热能,但同时也会释放CO2,加重大气污染。对于吸附了重金属的废活性炭,焚烧后并不能去除污染物。而吸附了含氟有机物的废活性炭,经过焚烧后会排出大量含氟废气,损害人体骨骼、中枢神经系统等。在国家环保政策日趋完善下,解决好废活性炭的处置问题,已成为关乎环保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
目前国内外在废活性炭再生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实际应用中较常见的技术主要有热再生法、溶剂再生法、生物再生法、湿式氧化再生法和催化湿式氧化再生法。除此以外,还有一些新型的废活性炭再生技术,具有代表性的是电化学再生法和微波紫外辐射再生法。
鉴于国家正开展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研究范围暂不涉及废活性炭综合利用行业,江苏省制定废活性炭综合利用地方标准对于规范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全过程管理,促进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业的健康发展,补齐重点行业综合利用标准至关重要。
《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结构上分为10个部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入厂要求、收集、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工艺要求、环境保护、综合利用产物以及运行管理。以下对标准具体条款的适用性进行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过程(不包括餐饮行业油烟治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使用热处理再生技术综合利用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入厂分析、收集、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工艺要求、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综合利用产物技术指标控制和运行管理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废活性炭综合利用过程污染控制,可作为与废活性炭综合利用过程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依据。
标准明确,应根据废活性炭的来源、性质和再生工艺确定废活性炭入厂标准,标准中的特征污染物包括但不限于汞、铅、镉、铍、镍、锡、砷、铬及氟化物等,其中氟、氯总含量不大于3%(有氟、氯预处理工艺的除外),废活性炭再生前应在实验室模拟实际生产工况进行再生试验,实验获得的再生活性炭碘吸附值应不小于600 mg/g。
此外,废活性炭由于来源不同,可能含有重金属和有机物等有害物质,因此提出企业依据进厂废活性炭来源和性质进行特征污染物分析检测。若企业不具备去除氟、氯的预处理工艺,则参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2005)标准,危险废物焚烧炉氟、氯总含量一般控制在5%以下,考虑废活性炭再生过程中,多采用回转窑设施,而回转窑氟、氯总含量一般入炉控制在3%以下,故接收的废活性炭中氟、氯总含量不大于3%。
原标题:关于征求《废活性炭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