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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全文|《云南省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2024-03-07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42

  近期,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云南省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3年9月1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进一步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各省生态环境部门要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开发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省委、省政府也对开发区联动工作作出相应部署安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园区规划环评宏观引领作用,强化与项目环评的高效联动,加快建设项目落地,减少企业经济成本、时间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服务经济发展,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印发《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为总体要求、适用范围、联动内容、申报及审核程序、跟踪评估、退出程序及工作保障等七部分内容。
 
  (一)“总体要求”,明确了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是开展相关工作的根本遵循和指挥棒。
 
  (二)“适用范围”,文件从纳入试点的开发区和建设项目两方面给出了联动实施的适用范围。纳入联动试点的开发区应满足6个方面条件:一是符合要求的合规园区;二是依法完成规划环评且落实了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三是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相关环境准入、空间布局及产业规模等要求;四是园区环境质量稳定达标且持续改善,未被列入区域限批范围;五是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六是“优先项”,即对于满足上述条件,且开展了区域环评的开发区可优先纳入试点名单;七是“限制项”,即化工园区不纳入试点范围,对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严格管理。同时,建设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功能定位、布局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的环境准入要求,并按照《意见》要求,不得将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及“两高”项目纳入联动改革。
 
  (三)“联动内容”,一是免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试点豁免园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等五类项目登记表备案手续,对有关生物药品制造及研发中试类项目优化环评管理。二是实行“打捆”审批,即对园区内家具制造等九类报告表项目实施环评“打捆”审批,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三是简化项目环评内容,衔接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及区域环评,对纳入园区规划的建设项目,简化项目环评内容。四是优化总量指标审核管理,对园区内部分中小微企业项目豁免总量来源说明。五是与排污许可联动,“打捆”审批的批复文件可作为排污许可申领的环评批准文件,各地可探索开展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明确联动试点园区的申报主体和具体申报材料细化要求,州(市)初审和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及对外发布等程序。
 
  (五)“跟踪评估”,有联动试点开发区的州(市)生态环境局需定期报送年度评估总结情况,省生态环境厅适时组织对试点园区开展跟踪评估。
 
  (六)“退出程序”,对跟踪评估中发现不符合试点条件的园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联动试点资格。对联动试点中出现重大问题的,终止园区试点资格。
 
  (七)“工作保障”,为保障《实施方案》更好地落地实施,文件从组织领导、推进实施、宣传引导3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三、施行日期
 
  本方案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5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云南省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引领作用,推进纳入试点的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高效联动,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要素保障,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发挥制度合力,统筹从宏观到微观、从源头到过程的各项管理要求,提升环评效率和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在合规的开发区内,试点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创新环评管理模式,持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园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流程,简化环评内容,共享环境数据成果,提升环评审批效能,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范围
 
  (一)纳入试点的开发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纳入试点的开发区应属于符合要求的合规园区(指国务院、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园区),鼓励沿边产业园区、千亿级产业园区、国家级开发区先行先试,积极申报试点园区。
 
  2.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
 
  3.应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对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空间布局、产业规模等方面的要求。
 
  4.园区环境质量稳定达标且持续改善,未被生态环境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5.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6.满足上述条件,且已经开展区域环评的园区优先纳入试点名单。
 
  7.独立的化工园区或国家和省级园区中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化工园区不纳入试点范围。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入驻试点开发区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园区规划功能定位、布局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的环境准入要求。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涉新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及“两高”项目不得纳入此次改革,不得简化管理要求。
 
  三、联动内容
 
  按照国家及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入驻试点开发区的建设项目优化环评手续办理:
 
  (一)免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1.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城市道路,城市管网及管廊,分布式光伏发电,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城镇排涝河流水闸、排涝泵站等五类建设项目,可免予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试点开发区内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不变,仅原辅料和产品发生变化的生物药品制造及其研发中试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确认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排放量未超过原环评的,无需重新办理环评。
 
  (二)实行“打捆”审批
 
  试点开发区内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纺织服装、服饰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维修业等九类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集中搬迁入园报告表项目,在明确各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可开展同类项目环评“打捆”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
 
  (三)简化项目环评内容
 
  已完成环评的开发区规划包含的建设项目,在规划期内,项目可简化相关评价内容:
 
  1.可简化政策规划符合性分析、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论证等内容。
 
  2.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中符合时效性要求的现状环境监测数据和生态环境调查内容。
 
  3.产业园区内建设项目依托的集中供热、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已按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建设并运行的,项目环评可简化相关依托设施分析内容。
 
  4.已取得入河排污口设置决定书的,对符合环评导则技术要求的有关涉水论证报告内容,项目环评相关内容可通过引用结论等形式予以适当简化。
 
  5.项目环评可充分利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简化与成果中已包含的法律法规、政策及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和协调性分析。
 
  6.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推行区域环评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云环函〔2023〕184号)、《云南省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云环通〔2022〕133号)编制区域环评的,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区域环评中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生态环境现状调查,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突发环境事件响应与管理等相关内容。
 
  (四)优化总量指标审核管理
 
  入驻试点园区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单项新增年排放量小于0.1吨,氨氮小于0.01吨的,建设单位可免予提交主要污染物总量来源说明,由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统筹总量指标替代来源,并纳入管理台账。
 
  (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联动
 
  1.对“打捆”开展环评的项目,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可将“打捆”环评批复作为其环评批准文件。
 
  2.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要求,各地可探索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两证审批合一”。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申报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发区,按自愿申请原则进行申报。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申报材料编制,并向所在州(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纳入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开发区的请示。
 
  2.开发区联动试点申报相关材料。
 
  3.材料真实性承诺。
 
  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审核
 
  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试点开发区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核和组织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审核工作可采用现场核查、征求意见、专家评估、部门联审等方式开展。
 
  (三)发布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试点开发区名单由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发布,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
 
  五、跟踪评估
 
  对于有联动试点开发区的地区,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开发区联动试点工作情况总结,省生态环境厅适时组织对试点开发区进行跟踪评估。
 
  六、退出程序
 
  在跟踪评估工作中,发现试点开发区联动工作不符合试点条件的,提出具体要求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享有相关联动政策措施,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试点开发区资格。对于联动试点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园区,省生态环境厅将终止该园区试点资格。
 
  七、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生态环境厅将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的统筹指导,强化工作调度,提供相关政策解读和技术支持。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联动工作,建立园区管理部门推进为主、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强化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制度合力,切实发挥规划环评优化产业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的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稳步推进实施。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在推进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工作中,应加强对园区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的指导,积极组织试点开发区申报材料的审核、报送工作。加强对试点开发区的规划环评和联动项目环评质量及落实情况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及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
 
  (三)加强宣传引导。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宣传力度和政策解读,使园区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及时知晓、准确掌握、高效执行联动的相关要求,引导相关责任方提高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坚守生态环境保护底线。各州(市)要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探索改革新举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做法。省生态环境厅也将不定期将各地好的做法、典型经验进行推广和宣传。
 
  试点时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方案实施期间,国家、省如出台或调整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开发区联动试点申报相关材料要求
 
  附件
 
  开发区联动试点申报相关材料要求
 
  一、纳入试点的开发区应属于符合要求的合规园区
 
  需要提交材料:关于批准设立开发区的文件。
 
  二、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
 
  需要提交材料:开发区规划环评报告及审查意见;规划文本及审批意见,采纳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情况。
 
  三、应满足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对开发区生态环境准入、空间布局、产业规模等方面的要求
 
  需要提交材料:开发区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划环评关于生态环境准入、空间布局、产业规模等方面的说明材料。
 
  四、园区环境质量稳定达标且持续改善,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需要提交材料:开发区近三年环境质量相关考核结果以及变化情况;区域限批情况说明。
 
  五、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需要提交材料:开发区环境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说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近5年重大环境事件情况说明。
 
  六、满足上述条件,且已经开展区域环评的园区优先纳入试点名单
 
  需要提交材料:开发区区域环评报告及审查意见。
 
  原标题:《云南省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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