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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控地表水和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运行维护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实施

2024-02-06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50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省控地表水和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运行维护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环办〔2024〕2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省监测中心站及各驻地方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湖北省地表水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运行维护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持续提升运行维护质量,确保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省控地表水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运行维护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经第一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控地表水和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运行维护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4年1月15日
 
  附件
 
湖北省省控地表水和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运行维护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提升湖北省省控地表水和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网(以下简称水站和气站)运行维护质量,确保水站和气站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与地表水、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第三方运维机构开展省控水站和气站运行维护。省生态环境厅驻地方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驻地方监测中心)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省控水站和气站运行维护质量开展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及方式
 
  第三条 省控水站和气站运行维护质量监督检查方式包括专项检查、定期抽查和例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日常运维质量监督、现场比对、盲样考核、运维人员行为监督、站点基础保障和防人为干扰等。
 
  第四条 专项检查和定期抽查由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完成。专项检查主要针对重点区域以及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同比(或环比)变化较大、数据逻辑性不相符等问题线索进行。定期抽查由监测中心站按每年不少于20%的比例对省控水站、气站运维质量进行抽查。
 
  第五条 例行监督检查由驻地方监测中心对属地内省控水站、气站每月组织开展,每季度实现一次全覆盖。具体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运维质量监督。以查看省控水站、气站运维管理平台相关记录方式进行。各驻地方监测中心在开展省控水站、气站自动监测数据审核时,通过运维管理平台线上核查水站日质控、周核查、月质控和气站周巡检、月检查、季度检查和半年检查等各项运维质控工作是否按照要求规范开展。
 
  (二)现场比对。包括水站五参数比对和气站流量比对。水站五参数比对是指水温、pH、溶解氧、浊度、电导率五参数便携式分析仪与在线分析仪的比对测试,气站流量比对是指对动态校准仪质量流量控制器(MFC)零气和标气流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PM10、PM2.5的采样流量进行现场比对测试。
 
  (三)盲样考核。水站盲样考核指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和总氮项目在线设备对国家有证标准样品的考核测试,标准样品浓度应接近被考核站点的水质类别。气站盲样考核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项目在线设备对国家有证标准样品的考核测试。标准样品由监测中心站统一配发。
 
  (四)运维人员行为监督。以平台检查、现场核查和视频抽查等方式进行,对运维人员到岗频次、异常情况处置响应及时性、试剂耗材保障是否到位进行核查。
 
  (五)基础保障检查。以现场核查方式进行,对水站采水口及其周边环境、站房环境、采水系统和废液存储和处置情况,气站站房及周边环境、采样系统维护进行现场核查。
 
  (六)防人为干扰检查。以现场检查和视频抽查等方式开展,对存在破坏水站、气站监测系统或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情形开展监督检查。
 
  三、检查发现问题处理
 
  第六条 专项检查和定期抽查发现的问题由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第三方运维机构进行整改。例行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由驻地方监测中心汇总上报监测中心站,由监测中心站分类组织驻地方监测中心督促第三方运维机构整改。
 
  第七条 监督检查问题共分为人为干扰等弄虚作假重大问题、运维规范性问题及基础保障等问题。
 
  第八条 涉嫌人为干扰、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驻地方监测中心应当及时提交专报。省监测中心站建立重大问题会商机制,确定人为干扰等重大问题的判定结果,并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以下简称监测处)。
 
  第九条 运维规范性、基础保障(运维责任)、现场比对和盲样考核不合格问题,由监测中心站通报,并组织第三方运维机构立行立改,驻地方监测中心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核实。
 
  第十条 涉及地方人为干扰、基础保障不到位等问题,由监测处通报,并组织相关市、州生态环境局整改落实,驻地方监测中心对整改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四、运维质量监督检查结果评价与运用
 
  第十一条 监测中心站每月对运维质量和运维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定期向第三方运维机构和驻地方监测中心通报考评结果。
 
  第十二条 第三方运维机构的考评结果作为支付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两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运维资格。驻地方监测中心的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五、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技术培训考核。监测中心站定期组织监督检查技术培训和运维人员上岗考核,确保驻地方监测中心检查人员和第三方运维机构运维人员分别具备相应的检查和运维能力。
 
  第十四条 严守质量监督核查规范。现场检查组至少由两名检查人员组成。开展监督检查前,应提前向监测中心站报备。用于监督检查的仪器设备、试剂和标准物质等应符合规范要求,数量充足,仪器设备定期开展检定/校准,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保密要求。检查人员和运维人员均应按照国家保密要求和合同约定对涉密监测数据保密。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安全措施。各驻地方监测中心应加强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宣导检查过程中的交通、涉水和攀爬站房等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廉洁纪律要求。检查人员不得接受运维机构等有关利益方的礼品、礼金,不得接受或参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吃喝宴请等活动。对违反廉政纪律的,一律依纪依规从严处理。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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