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吴江区工业废水排放城镇排水设施工业企业评价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
吴江开发区、汾湖高新区(黎里镇)、吴江高新区(盛泽镇)管委会,东太湖度假区管理办(太湖新城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吴江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对工业废水接纳的管理,保障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区水务局联合吴江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吴江区工业废水排放城镇排水设施工业企业评价分类管理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附件:吴江区工业废水排放城镇排水设施工业企业评价分类管理意见
苏州市吴江区水务局 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9日
附件
吴江区工业废水排放城镇排水设施工业企业评价分类管理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对工业废水接纳管理,保障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的安全运行和稳定达标排放,落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现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吴江区行政区域内工业废水排放城镇排水设施的工业企业,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工业废水是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指含有随水流失的工业生产用料、中间产物、副产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纳入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专项规划,承担城镇污水收集、输送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对进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第五条 有工业废水排放的工业企业应当根据环评要求建设相应工业废水预处理设施,排放口根据污染因子设置在线监测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流量计、PH计、COD、氨氮、总氮、总磷等在线仪。
第六条 工业企业在排放工业废水至城镇排水设施前须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的工业企业,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第二章 评价方法
第七条 每年年初,区水务局联合吴江生态环境局和各相关污水处理厂开展工业废水排放城镇排水设施工业企业上年度评估工作,评估考量范围为整年度综合情况。
第八条 评价指标和权重设置:许可指标占30%,档案指标占10%,规范指标占50%,绿色指标占10%。
(一)许可指标:共30分。主要为排水手续齐全,其中已办理工业废水四方申请得5分,已与污水处理厂签订排水协议得5分,已申领排水许可得20分,否则不得分。
(二)档案指标:共10分。主要为建立排水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对污水预处理设施、内部排水管网、与市政管网的连接管、专用检测井运行维护情况、发生异常的原因和采取的措施等进行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根据检查档案情况得分,其中每缺一个内容记录扣2分,扣完为止。
(三)规范指标:共50分。主要为工业企业内部排水设施日常规范运行,其中因排水问题被投诉举报且内容属实的,一次扣5分;因工业企业内部排水设施运行不当,出水不达标的(因设备调试或维护引起的在线监测数据异常,工业企业需提前向污水处理厂报备,否则按水质超标处理),一次扣10分;因被区水务局、吴江生态环境局和污水处理厂日常检查发现涉水环境问题,并出具书面整改单的,一次扣15分;因年度总排放水量超量的,一次扣20分;因排水问题被立案处罚的一次扣20分;导致污水厂减产或停运的,一次扣40分;本指标各项累计最高扣50分。
(四)绿色指标:共10分。主要为工业企业倡导绿色环保,践行节约用水理念。其中优化水处理工艺,进行部分生产废水预处理达标回用于生产的,得5分;获得省市级以上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得5分;超出年度计划用水量或取水量的扣10分。
第三章 评价分类
第九条 根据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得分,按分值范围分成A、B、C三类。
A类:综合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
B类:综合评价得分60分(不含60分)-90分之间。
C类:综合评价得分60分及以下。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条 根据评价结果,分类管理。
A类工业企业:区水务局减少对A类工业企业涉排水问题现场检查频次,每年上门检查和水质采样不超过2次。
B类工业企业:区水务局加强B类工业企业排水行为日常监管,将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委托第三方现场核查和总排口水质采样检测等。
C类工业企业:区水务局严格监管C类工业企业排水行为,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检查,要求C类工业企业每月向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区水务局提供总排口水质检验报告。严格限制C类工业企业新增工业废水排放城镇排水设施。
连续两年被评为C类的工业企业,区水务局联合吴江生态环境局根据《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纳管工业废水分质处理评估技术指南(试行)》有关工业废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准入条件和七项基本原则”,重新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该企业的工业废水可行性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对评估工作中及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 区水务局会同评价参与部门,加强统筹协调,严明评价纪律,强化评价监督,确保评价数据真实有效,评价结果由区水务局组织发文通报。
第十三条 C类工业企业所在地属地政府要统筹做好工业企业产业发展规划,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C类工业企业监管和指导,引导工业企业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意见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