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5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708
更衣箱内财物被盗谁之过?
在大浴场、健身房、游泳池等场所休闲时,如果放在更衣箱内的财物丢失,究竟由谁负责呢?记者昨天从松江区等法院了解到,本市近期审理的3起被害人状告休闲场所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均以消费者败诉告终。有关律师提醒市民:在目前借用、保管关系还没有法律界定的情况下,千万不要把更衣箱当成保险柜。
箱内物品屡屡遇窃
近日,松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今年7月,吴先生到松江区某花园运动城游泳时,将衣物等随身用品存入更衣箱内。谁料游泳1个多小时后回来却发现,箱内衣服被翻乱,携带的现金、银行信用卡、手机,身份证等钱物全部被窃。接警而来的公安人员却找不出撬箱痕迹。
上个月,一起类似案件被提交静安区法院。今年6月10日晚,石先生与两名朋友到昌平路某大浴场沐浴,而后他们来到小包房内休息。次日早晨,石先生醒来发现茶几上的手机和更衣箱手牌钥匙都没了。他打开更衣箱,发现3万多元的财物不翼而飞。
此外,闸北区法院也审理过同类案件。市民郑先生在一家健身房锻炼时,将随身衣物和包放进更衣箱,并用自带的铜锁锁好。健身完毕,郑先生发现更衣箱上的挂锁不见了,包内手机和现金3160元被窃。
原告诉讼均被驳回
案件发生后,3人都将经营者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定被告的经营活动存在安全隐患,应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承担责任,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被告则辩称,在其经营场所内都有明确的张贴提示,提醒消费者不要把贵重物品放在更衣箱内,自己已履行了告知义务,并提供了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因而对顾客财物失窃没有责任。
法院审理判定,被告无偿将更衣箱借与原告使用,钥匙由原告自行保管,双方对更衣箱形成借用关系,而非保管关系,同时又履行了充分的告知义务,财物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对他们的赔偿诉请无法支持。
律师观点
上海汇业律师事物所的吴冬律师认为,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于更衣箱的关系,究竟是借用关系还是保管关系,目前在立法上没有严格的界定,各地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结果也是五花八门。所以,消费者维权很麻烦。此外,鉴于现在有些休闲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良莠不齐的状况依旧存在,消费者*好加强自我保护,不要把更衣箱看成保险柜,贵重物品应按正规手续寄存在保管处。
摘自新闻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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