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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金融支持碳排放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24-01-09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29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好《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市场的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3〕27号)要求,以金融赋能全区碳排放权改革发展。近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宁夏监管局和宁夏证监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碳排放权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指导意见》出台背景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正式宣布了中国的碳达峰目标和碳中和愿景。这是我国第一次对外郑重承诺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在此背景下,我国加快建设全国碳市场。在2020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第一次将加快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列入了重点任务。次年3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强调健全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其中包括推进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将碳排放权纳入“六权”改革之一,于2023年5月出台《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改革全面融入全国碳市场的实施指导意见》,提出十项重点任务。聚焦以推动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推进碳排放权改革,建立健全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法规、政策制度体系和运行保障机制,全面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为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碳排放权”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将金融支持碳排放权改革工作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相结合,将有效发挥金融在碳排放权改革中的积极作用作为重点工作,认真研究谋划,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借鉴各省(区、市)的先进实践经验。近一年来,先后组织赴北京、广东等6省份学习考察,4次组织行业领域专家交流研讨,8次深入区内各市、县(区)调研,聚焦区情实际,查找问题瓶颈,研究提出任务措施。经过精心筹划准备,于2023年11月形成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此基础上,采取“书面征求+座谈交流会”的形式,充分征求30余家部门单位、近100家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以及社会有关方面意见,经过认真采纳吸收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最终形成《指导意见》于2023年12月27日正式印发。
 
  二、《指导意见》如何把握金融支持碳排放权改革的总体要求
 
  《指导意见》明确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六权”改革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加快推动各领域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加强金融对碳排放权改革进程的助推功能。《指导意见》起草时,针对金融支持碳排放权改革主要有三个方面考虑:
 
  (一)坚持绿色发展、强化金融保障。坚持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发展道路,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统一要求,协同推动碳排放权产业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吸引社会各类金融机构等积极参与,为碳排放权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二)坚持循序渐进、突出改革重点。结合我区当前发展现状,科学合理的推进生态环境改善、传统行业转型、绿色农业发展等重点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分阶段、有步骤推进碳排放权改革,确保我区碳排放权改革平稳有序开展。
 
  (三)坚持依法合规、规范市场配置。开展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工作须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带动金融要素向碳排放权市场聚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同时,《指导意见》还明确了金融支持碳排放权改革的具体目标,主要是紧密结合全区碳排放权改革进程,拓展碳排放权融资功能和规模,探索构建“政府+银行+担保+保险+证券+基金”等多类型金融服务机制,推动金融要素在碳排放权改革和市场建设中活跃程度明显提高,促进金融对改革进程的助推功能和发展成效放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三、《指导意见》包括哪些主要任务措施
 
  《指导意见》在加强资金保障和信用支持、突出重点支持产业、强化服务支撑、推动产品创新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任务措施和探索路径。
 
  (一)结合碳排放权特点,积极创新金融支持方式手段。积极发展碳排放权抵押融资,进一步加大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对碳排放权改革的支持,引导各金融机构立足我区绿色发展、绿色转型的融资需求,有针对性地围绕碳排放权开发更多新型业务。借鉴先进地区建立工业、农业碳账户体系的经验做法,开发基于碳账户数据的金融产品;对不同绿色等级的主体配套对应政策,积极拓宽绿色项目融资渠道,扩大低碳金融服务供给。
 
  (二)聚焦改革重点,有效增强金融主体服务功能。《指导意见》鼓励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生态环境改善、传统产业转型、绿色农业发展和第三产业发展等新型绿色项目的金融服务,为碳排放权发展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融资支持服务;健全完善适合于金融支持碳排放权发展的贷款审核审批制度,适当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完善绿色金融担保增信机制,健全贷款贴息政策,加大发债融资补贴等政策支持力度,切实满足碳排放权发展需要。
 
  (三)强化服务支撑,健全完善融资服务机制。金融机构建立支持碳排放权改革的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金融服务中心、绿色金融特色支行等专业部门和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部门)加快内部流程改造,在符合融资条件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简化碳排放权融资程序,强化环境风险评估;鼓励全区各金融机构对各部门协同建立的“绿色信贷清单”入库企业和项目优先给予融资额度支持;建立碳市场金融监管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碳普惠制度标准体系,升级宁夏碳普惠平台,丰富平台应用场景。
 
  四、如何保障《指导意见》有效实施
 
  为确保《指导意见》落实落地,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将牵头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确职责任务抓好落实。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继续完善金融支持碳排放权改革相关政策;各市、县(区)细化方案举措,将碳排放权抵质押贷款和碳排放权经营主体贷款纳入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范畴;各金融机构不断优化内部流程改造,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业务内部绩效考评体系,企业碳减排量纳入融资额度测算、利率定价、息费水平等授信管理流程,切实提升绿色金融专业化服务能力。
 
  (二)强化一体服务效果。支持各市、县(区)加快建立集碳排放权抵押登记、贷款等为一体的金融服务中心,为各类碳排放权经营主体提供抵押贷款的“一站式”金融服务。
 
  (三)加大宣传引导和总结推广。自治区有关单位要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及经营主体宣传碳排放权抵押贷款最新政策、金融产品、办理流程等,进一步扩大政策影响力和覆盖面;各市、县(区)对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良好做法可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通过多渠道开展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碳排放权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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