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红红火火”提问:生态环境部是如何鼓励和支持地方立法的?
生态环境部解答:
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一直鼓励各地在地方生态环境立法中积极开展先行先试,加快步伐。近年来,尤其是立法法授权设区的市级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立法后,各地方在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高度活跃,可谓成果丰硕,异彩纷呈。
一是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地方立法。各地方在总结生态环境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实现突破创新,又各有特色。例如《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设专章分别规定污染防治、碳减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侧重加强矿山环境保护与修复治理和坚持陆域海域协同治理。
二是完善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强化区域协同治理。针对污染防治区域、流域性的特征,强化区域协同治理。京津冀协同立法,协调起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长三角三省一市共同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法规。云贵川开展赤水河流域保护共同立法,河北制定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
三是开展小切口、精细化立法。紧贴实践需要和人民需求,通过切小题目,因地制宜制定出台一批解决实际问题的“小快灵”,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补充作用和灵活功效,取得良好的立法效果。江西出台着眼湖泊总磷污染防治的《江西省鄱阳湖流域总磷污染防治条例》。吉林、黑龙江制定黑土地保护条例,依法保障黑土地这个“耕地中的大熊猫”。海南、山西制定禁止不可降解塑料规定,为防治 “白色污染”提供法律支撑。
为了继续加强对地方立法的支持,生态环境部还将直接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法规口对接,一是建立反馈机制,及时指导回应地方起草法规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二是强化能力建设,积极协调地方立法工作人员参与各类相关培训;三是搭建交流平台,以多种形式宣传展示地方生态环境立法的先进经验和做法。
我们将进一步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地方生态环境立法不断取得新的成效和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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