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四川省危险废物收集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1月14日至12月14日。文件明确了工作目标、试点范围及试点要求等。
工作目标
到 2025 年底,全省基本建成与收集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收集体系,试点项目数量和布局更加合理,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转运更加及时、收集贮存更加规范,环境风险更加可控。
试点范围
(一)试点地区
全省各市(州)同步推进,重点在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较多布局试点项目。
(二)试点单位
1.试点数量。全省试点项目总数在前期确定的 58 个的基础上原则不再新增。已分配给市(州)但没有启动建设的试点项目,由生态环境厅收回指标后统筹安排并实施动态调整。
2.收集规模及类别。新建试点项目应合理确定危险废物收集规模及类别。生态环境厅在综合考虑中小微企业和社会源危险废物产处需求、试点单位管理水平和实际经营负荷等情况的前提下,对试点规模实施差异化核准。禁止收集、贮存以下危险废物:
(1)废铅蓄电池;
(2)具有爆炸性、剧毒性、反应性的危险废物(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除外);
(3)具有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的医疗废物;
(4)无明确利用处置途径以及成分不明的危险废物;
(5)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宜收集、贮存的危险废物;
(6)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必须单独收集的,从其规定。
3.鼓励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自行或者引入专业单位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鼓励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主要指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建设或者参与建设试点项目。
试点时间
(三)试点工作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试点单位申请及审核
试点单位应根据本方案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开展选址论证,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项目建成后,按程序向生态环境厅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生态环境厅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审查及核查,并进行公示。公示后符合条件的,生态环境厅按程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试点单位在优先保障本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危险废物规范收集的基础上,原则上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收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