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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金湾区发文:240万资金补贴,主要用于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与储罐内浮盘改造

2023-11-16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51

  近日,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印发《2023年珠海市金湾区大气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资金补贴方案》,合计预算共240万元,分为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贴和储罐内浮盘改造项目补贴两类。
 
  原文如下↓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关于印发《2023年珠海市金湾区大气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资金补贴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为加强珠海市金湾区大气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环〔2021〕10号)、《2023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大气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资金)分配调整方案》等文件要求,妥善安排使用相关专项资金,特制定《2023年珠海市金湾区大气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资金补贴方案》,请相关企业按照方案要求,积极申请补贴资金。
 
  特此通知。
 
  附件:2023年珠海市金湾区大气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资金补贴方案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
 
  2023年11月3 日
 
  2023年珠海市金湾区大气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资金补贴方案
 
  为加强珠海市金湾区大气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粤环〔2021〕10号)、《2023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大气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资金)分配调整方案》等文件要求,妥善安排使用2023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制定本补贴方案。
 
  一、补贴对象
 
  本方案印发前已纳入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且符合我市《2023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大气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资金)分配调整方案》的项目。
 
  二、补贴条件
 
  企业按照广东省省级生态环境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时提交的实施方案及绩效目标开展相关建设及治理工作,通过有关技术审核。
 
  以下情形不纳入补贴范围:
 
  1.截至补贴申请提交之日前两年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2.2020年以来被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红牌企业名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其他需要联合惩戒事项,且至补贴申领之日尚未修复情形的;
 
  3.此前已领取同类型补贴的。
 
  三、补贴标准
 
  2023年珠海市金湾区大气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资金补贴合计预算240万元,分为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补贴和储罐内浮盘改造项目补贴两类。
 
  (一)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按照氮氧化物减排量每吨2万元进行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120万元,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下达预算金额。
 
  (二)储罐内浮盘改造项目,按照企业环保治理投入投资额进行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改造项目投资总额的50%,且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120万元,总额不超过专项资金下达预算金额。
 
  四、申请补贴所需材料。
 
  (一)锅炉烟气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1.2023年金湾区大气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承诺书(见附件2);
 
  3.投资明细表(见附件3);
 
  4.企业信用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
 
  6.项目验收资料;
 
  7.减排量核算资料。
 
  (二)储罐内浮盘改造项目
 
  1.2023年金湾区大气污染防治与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
 
  2.承诺书(见附件2);
 
  3.投资明细表(见附件3);
 
  4.企业信用报告
 
  5.企业营业执照;
 
  6.完成项目佐证材料(包含但不限于建设方案、合同、支出票据、验收资料等)。
 
  备注:以上所有材料均需提供纸质和电子文档。纸质文档要求:材料1至3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原件,4至7为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补贴资金申报程序
 
  (一)企业填报补贴资金申请表及提供相关材料,向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10日。
 
  (二)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对不符合资料要求的及时告知申请企业修改完善,企业应在1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珠海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在本部门政府或金湾区政府网站上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给补贴对象;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生态环境局金湾分局组织技术评估机构核实处理存在异议的事项。
 
  六、资金使用监管
 
  (一)补贴发放后,生态环境部门有权对补贴项目开展抽查,一经发现有不符合本补贴方案要求的,全额收回补贴。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法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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