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下旬,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长江流域(云南段)总磷污染控制方案》,目标到2025年,云南省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长江干流(金沙江)及其重要支流赤水河、牛栏江入干流处总磷浓度控制在0.1毫克/升以下,滇池、程海等重点湖(库)总磷浓度进一步降低,其它国控、省控断面水质总磷浓度达到“十四五”规划目标。
长江流域(云南段)总磷污染控制方案
为落实长江保护法要求,提高云南省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水平,控制和削减长江总磷污染,持续推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推动长江流域绿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紧密围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以实现云南省长江流域总磷浓度下降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坚持系统治理、精准施策、多元共治,系统推动总磷污染控制工作,助力云南省长江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整体提升。
(二)基本原则
整体谋划,系统治理。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系统开展云南省长江流域磷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修复,协同推进长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重点湖(库)磷污染治理。
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磷污染问题,科学精准开展磷污染来源与成因分析,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科学施策,提高总磷污染控制的针对性、科学性、有效性。
统筹兼顾,综合施策。统筹磷资源开发利用和磷污染治理,优化涉磷行业产业结构及空间布局,提升污染治理精细化水平,促进磷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实现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提升生活源收集处理效能,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推动工业、生活、农业源综合协同治理。
政府主导,多元共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压实企业等社会主体污染治理责任,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共治的长江磷污染防控格局。
(三)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2021年3月起实施)。
2.相关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2)《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水体〔2022〕55号);
(3)《关于印发〈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2〕336号)。
(四)主要目标 到2025年,云南省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长江干流(金沙江)及其重要支流赤水河、牛栏江入干流处总磷浓度控制在0.1毫克/升以下,滇池、程海等重点湖(库)总磷浓度进一步降低,其它国控、省控断面水质总磷浓度达到“十四五”规划目标。
(五)范围及时限
范围:长江流域(云南段),涉及迪庆州、丽江市、大理州、楚雄州、昆明市、曲靖市、昭通市7个州(市)的48个县(市、区)。
时限:方案基准年为2020年,时限至2025年。
二、开展总磷污染控制分析研判
(一)持续动态开展“三磷”排查
巩固长江“三磷”专项排查整治成果,优化长江流域“三磷”(磷矿、磷化工企业、磷石膏库)单位动态排查及评估工作机制,对“三磷”企业物料堆存及转运系统、水收集及处理设施、生态恢复措施、环境监测系统的有效性进行全面排查,梳理涉磷企业污染问题和风险隐患。位于长江流域内的昆明市、昭通市、曲靖市、楚雄州等州(市)于2023年12月底前建立“三磷”企业清单、问题清单并制定整治方案。
(二)开展重点区域生活源排查
开展重点支流、重点湖(库)流域范围内生活源总磷排放情况排查,并做好与入河排污口等排查信息的互联互通。全面开展城市及县城污水管网排查,精准掌握管网功能状况、错接混接、用户接入情况,摸清污水管网家底、厘清污水收集设施问题,摸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分布、收集效能及总磷排放现状。掌握污水直排口、雨污混排口、污水溢流口的分布情况。全面掌握流域农村污水治理现状,建立生活源排放清单。
(三)开展农业面源通量试点监测 开展牛栏江上游以及滇池、泸沽湖等重点湖(库)流域范围内农业面源总磷排放情况排查,在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区开展农业面源总磷全要素和全过程通量监测,掌握总磷资源利用效率情况,评估总磷流失量和入河量,编制优先治理区域清单,明确农业污染负荷与流域水环境质量的影响关系。
(四)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的要求,2023年底前完成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及监测,摸清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口单位基本信息等信息,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农业排口纳入管理,探索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新途径,切实减少总磷污染排放。
三、持续推进总磷污染控制
(一)推动磷矿及磷化工行业转型升级
1.推动磷矿资源集约高效利用。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严格管控采矿活动,严格控制总磷超标流域范围内磷矿探矿权及采矿权核发,健全九大高原湖泊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机制。提高新增磷矿采矿权准入门槛,不再新建、改扩建开采规模在50万吨/年以下的磷矿山,不再新建露天磷矿山,推动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的磷矿开发格局。采取先进选矿技术,降低原矿入选品位,提升磷化工矿石原料磷含量。提高磷矿低品位矿、共伴生资源、尾矿综合利用水平,全省矿山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高。
2.优化调整涉磷产业布局。依托矿产资源和现有产业格局,打造磷化工产业集群,推动长江流域磷化工及磷化工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向安宁产业园区、禄丰产业园区、镇雄产业园区、会泽者海化工园区、宣威羊场化工园区等化工园区集中布局,新建、扩建磷化工项目必须布设在化工园区内,严格落实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及长江经济带负面清单要求。
3.推动涉磷产业升级改造。优化涉磷产品结构,在保障磷肥生产的同时,推动磷化工产业向精细化、高端化升级,大力发展医药级、电子级、食品级精细磷化工产品,积极发展高端水溶肥、特种功能性肥料等新型肥料,加大新材料领域的磷化物、磷酸盐产品等开发和生产。严控磷铵、黄磷新增产能,加快退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涉磷企业。推动磷矿、磷化工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推动行业绿色转型升级,引导化工企业优化技术路线,实施清洁生产改造工程建设。
(二)提升工业源污染防控水平
1.强化“三磷”企业污染防控。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控废水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新增总磷排放的磷矿及磷化工企业,所在断面总磷超标的,实施总磷排放量2倍或以上削减替代。对磷矿及磷化工企业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磷矿矿坑涌水、淋溶水应做好收集处理,选矿废水、尾矿库尾水应实现闭路循环,磷肥企业废水应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含磷农药建设项目母液应单独处理后资源化利用,黄磷建设项目废水应收集处理后全部回用。做好含磷原料、产品、固废在转运、堆存、处置过程中的无组织污染控制,鼓励建设廊道、管道、铁路专线进行物料运输,减少物料流失。
2.提高磷石膏综合利用和污染防控水平。出台云南省全面推进磷石膏综合利用工作方案,持续探索实施磷石膏在生态修复、磷建筑石膏建材、磷石膏路基材料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建材企业优先使用磷石膏作为替代原料。多措并举推进磷石膏源头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因地制宜逐步推行“以渣定产”等模式。持续推动磷石膏产生、处理、贮存、利用、处置等全过程规范管理,推进磷石膏污染控制及综合利用技术攻关。到2025年底,全省磷石膏综合利用途径有效拓展,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升,磷石膏综合利用率进一步提高,综合消纳量(包括综合利用量和无害化处理量)与产生量实现动态平衡、环境风险可控,存量磷石膏有序消纳。
3.加大散小型重点涉磷行业监管。全面提高农产品初加工、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等散小型涉磷行业污水治理水平,推动行业集约发展及环境综合整治。支持企业向工业集聚区集中布局。持续开展重点行业超标整治,提升企业废水治理水平。推动相关企业高浓度有机废水与城镇污水协同治理,完善配套政策及标准体系建设。以无证经营、无合法场所、无环保措施等企业(作坊)为重点,依法取缔“散乱污”企业。
4.提升工业园区水污染集中治理水平。新建化工园区应规划先行,优先规划布局园区污水收集管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鼓励园区建设运输专线,支持园区初期雨水纳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推动园区及入驻企业建设污水收集管网系统,鼓励化工园区废水分质收集、分质处理、分质回用,提高园区中水回用率。工业园区要做好与入驻企业的排水体系的衔接,实现企业废水应收尽收、应处尽处,提高园区污水集中处理率,有效化解园区环境风险。
(三)提升生活源总磷污染治理
1.提升城镇污水收集效能。大力实施污水管网补短板工程,加快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区域收集管网空白区,实施混错接、漏接、老旧破损管网更新修复,开展雨污分流改造。推动污水处理厂安装总磷进口浓度在线监控设施并联网,对污水处理厂入口污染物总磷浓度偏低的区域,组织实施“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到2025年,城市污水集中收集率力争达到70%,滇池流域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5%以上。
2.补齐污水处理能力短板。污水处理能力已近满负荷运行的地区,应通过增加污水处理能力、设置应急处理设施等方式减少污水溢流。总磷污染突出的河流及重点湖(库)地区,应对污水进行深度处理,出水总磷浓度不高于0.3毫克/升。同步做好生活污水处理污泥中磷的综合回收利用,有效破解污泥处置难题。
3.做好汛期污染防控。以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沿江城市、九湖流域城市为重点开展汛期污染防控,加快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在汛期前科学开展管网、污水预处理设施、调蓄池清掏工作,合理谋划污水调蓄设施及快速净化设施建设,推动雨污溢流口综合整治,降低城镇汛期面源污染,提高汛期污染防控能力。
4.强化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分类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城乡统筹,紧密衔接农村改厕工作,推动乡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以河(湖)村庄为重点,合理选择治理模式和技术,分类施策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设施运行管护,到2025年,长江流域(云南段)7个州(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攻坚行动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在不便于集中收集处置农村生活垃圾的地区,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到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
(四)强化农业源总磷污染综合防控
1.加强种植业污染防治。科学稳步推进总磷污染突出的河流及重点湖(库)流域种植结构调整,优化种植结构,改进种植模式,开展化肥农药减量化行动。在种植业较为集中及农田退水总磷负荷较大的区域,开展以循环利用与生态净化相结合的方式治理农田退水,鼓励建设调蓄带、河(湖)缓冲带、生态沟渠(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拦截和净化农田退水。到2025年,长江流域主要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3%。
2.有力推进养殖业污染防治。组织各地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严格畜禽养殖禁养管理,大力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提档升级,规范畜禽养殖户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鼓励和支持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处理、就地资源化利用,形成有效的种养结合循环发展模式,有效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严格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实施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推广应用尾水处理技术。鼓励在湖泊投放不投饵滤食性、草食性鱼类,实现以渔净水。到2025年,长江流域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
(五)大力开展生态保护修复
1.提升磷矿生态修复及综合治理水平。有序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压实属地责任,督促持证矿山履行生态修复和土地复垦义务,消除磷矿采区、排土场、地质塌陷区、工业场地地质安全隐患,完善矿区截排水设施建设,严格控制采区疏排水量,开展区域地形重塑、土壤重构、植被重建、废弃土地复垦利用等,建立生态修复后期管护制度,开展生态修复监测与成效评估,确保磷矿矿区生态修复效果,形成责任明确、措施得当、管理到位的磷矿生态修复工作体系。
2.做好重点区域水土流失防治。做好滇池、普渡河、以礼河为重点的磷矿资源集中分布区,地质灾害频发地带、坡耕地集中分布区域的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严格林草资源保护,巩固提高退耕还林还草和自然修复成果,强化地质灾害治理及坡面水系工程建设,按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原则开展区域生态恢复,减少入河泥沙量,有效控制区域水土流失。
3.加强河湖生态保护修复。加强水源涵养和河湖缓冲带体系建设,强化对河湖流域范围内自然湿地原真性和完整性的保护。依法依规修复沿河环湖以治污为主的人工湿地,提升其对磷污染物的生态拦截与净化功能,削减入河湖总磷污染负荷。强化重点湖(库)磷污染内源负荷治理,在污染底泥无害化与资源化处理处置前提下稳步推进环保疏浚等内源污染治理工程。推进实施退化湖泊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恢复重点湖泊水生植被群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长江流域7州(市)人民政府要将总磷污染治理作为落实长江保护法的重点任务,针对总磷超标断面、汛期总磷明显恶化断面及“三磷”问题较为突出断面按照“一断面一方案”的原则制定总磷污染控制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压实治理主体责任,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地。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总磷污染治理的监督指导,建立总磷污染治理的预警及研判机制,提高总磷污染治理的科学性及精准性。
(二)强化科技支撑。在磷石膏资源化技术与风险评估、农业源调查监测和评估技术、厂网河湖一体化提质增效技术等方面开展科技攻关,加大重点科技专项对总磷污染治理研究的支持力度,提升普渡河上游及滇池流域水质预警监测能力建设,加大总磷污染治理技术帮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三)保障资金投入。加快构建财政资金支持、责任主体自筹和社会资本参与的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项目融资模式创新力度,探索实施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按照现行政策,加大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对长江总磷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实施市场化、多元化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
(四)加强监督管理。定期调度方案实施进展,识别总磷污染控制的重点流域、区域及重点问题,适时组织开展总磷污染改善情况评估预警,加大方案实施督导力度。
(五)积极宣传引导。大力开展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治理宣传教育,及时总结推广各地总磷污染治理好经验、好做法,凝聚集约利用磷资源、减少总磷污染的社会共识。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机制,依法依规推动涉磷企业做好环境信息公开,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磷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夯实总磷污染治理社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