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原2022年1月25日印发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两高”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形成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企业、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如有意见的,可于2023年11月10日前将意见通过在线提交形式反馈意见。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广西“两高”项目管理目录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管理。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区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准入要求、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等。
建设项目新增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应按照下列情形,对主要污染物进行相应削减:(一)所在设区市区域、流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超标的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二)所在设区市区域、流域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建设项目仅排放生活污水且排入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无需进行水主要污染物削减。
各市、县(市、区)对属地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自治区对全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实施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区域主要污染物减排量应优先用于所在地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