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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意丨《川渝地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方案》

2023-10-23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189

  为鼓励川渝地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促进危险废物综合利用行业发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拟定了《川渝地区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20日至11月19日。
 
  豁免内容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要求,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将一家单位(以下统称“产废 单位”)产生的一种危险废物,直接作为另一家单位(以下统称“利用单位”)环境治理或工业生产的替代药剂或替代原料进行 “点对点”的定向利用,利用单位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 可证,但在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其 中,本方案定向利用的危险废物是指未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 清单》或利用过程不满足《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所列豁免条 件。此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 毒性药品生产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禁止进行定向利用。危险废物 进入水泥窑、砖瓦窑、焚烧炉、燃烧锅炉等工业窑炉协同处理的 不属于“点对点”定向利用范围内容。
 
  豁免条件
 
  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 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均为重庆市和四川省辖区内合法 设立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属于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 人的分支机构;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环境管 理相关要求,近三年未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达标,环境信用评价为“环保良好 企业”或“环保诚信企业”。
 
  (二)产废单位产生的拟定向利用危险废物单一稳定、具有 一定规模、有用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险特性明确,能被利用单位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或者能作为利用单位的替代原 料;使用与利用单位的利用技术、工艺和设施设备相适应。
 
  (三)利用单位应具有稳定、固定的生产场所且非租赁;利 用单位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 或行业通行的被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中所含有害 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产产品中 有害成分含量;利用现有环保措施或采取一定的污染物控制措施 优化后,污染物排放达标,且不增加新的特征污染物和主要污染 物排放总量;替代原料的环境治理效果不低于原治理效果。定向 利用新增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在建项目,若存在重大变 更情形,应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若不存在重大变更情况,需 提供非重大变动论证报告,并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同意。
 
  (四)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共同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 (详见附件 1)并组织专家评审,环境风险评估结论为可控。
 
  (五)产废单位和利用单位应参照属地危险废物物联网监管 系统建设有关要求,配备数字化标签和视频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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