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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共同决策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23-09-13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217

  关于建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共同决策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沪环水〔2023〕151号
 
  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建立完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共同决策、联合保护和一体管控机制的通知》(沪环水〔2022〕170号)和《加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联防联控工作备忘录》《沪苏交界地区跨界河湖共保联治备忘录》等有关工作要求,建立完善共同决策和协调合作机制,共同推进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按照一体化和“一盘棋”的基本原则,建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共同决策联席会议制度。
 
  一、工作目标
 
  搭建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共同决策和协调合作平台,进一步提高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协同保护效率,推动落实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协同保护相关工作,统筹谋划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系统治理,强化太湖与太浦河一体化保护,共同控制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安全风险,稳步提升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水平。
 
  二、主要职责
 
  制定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共同决策、联合保护和一体管控机制细化实施工作要点,研究推进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联合保护相关事项落到实处;交流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联保共治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及相关经验;协调解决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联保共治工作推行过程中的重难点问题;建立跨界饮用水水源地联保共治决策咨询专家库。
 
  三、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生态环境部门,青浦区、苏州市、嘉兴市生态环境部门,吴江区、嘉善县生态环境部门组成,下设工作协调小组和工作联络小组。
 
  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履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由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工作联络小组:负责督办落实联席会议确定事项,由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小组成员如有人员变动,由其接任者自然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四、议事规则和程序
 
  (一)召集方式
 
  联席会议召集实行轮值制,轮值期为一年,按照沪苏浙顺序承担轮值方,由轮值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召集。第一年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召集联席会议,负责会议的统筹协调工作。
 
  (二)参会人员
 
  联席会议工作协调小组及工作联络小组全体成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其他部门相关负责人及相关决策咨询专家参会。
 
  (三)召开频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成员单位向轮值方提议召开专题会议,根据研究事项内容确定有关参会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单位负责同志或专家参会。
 
  (四)会议内容
 
  根据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地共同决策、联合保护和一体管控机制细化实施工作要点主要内容确定,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交流实施工作要点中主要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经验;
 
  2. 会商实施工作要点中重难点问题及对策;
 
  3. 集体审议前期联席会议纪要落实情况;
 
  4. 商议其他相关议题;
 
  5. 讨论形成会议纪要。
 
  会商议题由各地各相关部门报送至轮值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五)落实方式
 
  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并由轮值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印发,交办相关部门落实。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五、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轮值方应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加强对会议议定事项的督促落实。
 
  (二)各成员单位应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根据工作职能,主动深入研究、协调、解决涉及示范区饮用水水源协同保护的有关问题,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推进示范区饮用水源协同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共同决策联席会议工作协调小组和工作联络小组成员名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8月28日
 
  原标题:关于建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共同决策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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