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适应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需求,转变监管理念,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生态环境部于2021年4月6日印发了《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0号),共四个部分十条,从总体要求、加强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推动差异化执法监管、落实企业守法责任等四个方面提出要求。同时,要求2021年6月底前,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完善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建立正面清单落实情况调度机制。9月底前,各地(州、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现有正面清单企业清理核实,按程序做好纳入工作,并重新予以公布。
2021年5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按照要求编制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范性文件中应当载明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未载明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视为5年。冠以“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最终修订并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目标
通过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实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违法者利剑高悬。积极推进监管方式转变,优化执法方式方法,落实精准执法、科学执法、依法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二)实施原则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坚持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与加强监管执法并重,坚持严格规范执法与精准帮扶相结合,坚持统一监管标准与差异化监管措施相结合。
(三)实施程序
1.编制正面清单(包括筛选企业、现场核查、征求意见、守法承诺、社会公示、正式发布、备案登记)。
2.实施动态管理(日常管理、新增管理、移除管理)。
3.推行差异化监管(现场执法程序和非现场执法方式)。
4.强化服务保障(开展普法帮扶活动、完善容错纠错机制、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四)监督评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细则》要求,各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考虑环境质量、监管能力、履职要求和企业的标杆示范作用等因素,细化落实相关监管和激励措施,定期评估正面清单落实情况,确保正面清单制度落地见效;正面清单制度落实情况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各地(州、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稽查工作,对存在不落实正面清单监管制度、不按程序如实编制正面清单企业名单、非必要开展现场执法等情形的,予以通报;在开展正面清单工作时,涉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