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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明确审批部门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2024-04-09 来源: 中链企通环保网 浏览量:64

  为了规范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水、固体废物、土壤、噪声等专项污染防治法律,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生态环境部制定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将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文件中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审批、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强调“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表内容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噪声等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以及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土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要求,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当明确记载下列信息:
 
  (一)排污登记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行业类别、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二)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
 
  申请与审批
 
  排污单位有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分别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排污许可证首次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基本信息和拟申请许可事项,并提交说明材料。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编制自行监测方案。自行监测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
 
  (二)使用的监测分析方法;
 
  (三)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四)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
 
  (五)监测数据信息公开要求。
 
  审批部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进行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技术评估意见,并对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二)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重点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其中,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位于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还应当符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关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特别要求;
 
  (三)采用污染防治设施可以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符合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四)自行监测方案的监测点位、指标、频次等符合国家自行监测规范。
附件:排污许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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