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维护生态安全,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机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珠海市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下称《预案》)。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珠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珠海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珠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有关规定,制定《预案》。
三、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化建设,以应对生态破坏类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事件,推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四、主要内容
《预案》共七方面内容,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指挥体系、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附则、附件。其中,运行机制包括: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信息来源与核实、应急处置与救援、后期工作。应急保障包括:队伍保障、资金保障、技术保障。附件中“生态破坏事件分级标准”如下:生态破坏事件分级根据下列分级标准确定。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内发生的生态破坏事件等级提高一级。
1.特别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1)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灭绝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3) 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25万株以上的;(4) 毁坏、乱占、非法改变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的,或属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5)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生态破坏事件。
2.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1)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3) 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5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4) 毁坏、乱占、非法改变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亩以上、1500亩以下的,或属其他林地1000亩以上、3000亩以下的;(5)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生态破坏事件。
3.较大生态破坏事件
(1)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3) 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2.5万株以上、5万株以下的;(4) 毁坏、乱占、非法改变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或属其他林地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的;(5)造成跨区(功能区)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生态破坏事件。
4.一般生态破坏事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2) 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250立方米以上、500立方米以下,或幼树1万株以上、2.5万株以下的;(3) 毁坏、乱占、非法改变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00亩以上、250亩以下,或属其他林地2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
五、有利举措
《预案》的出台将有助于建立健全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应对生态破坏事件,进一步保障全市生态安全。
六、新旧政策差异
《预案》属于新出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