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省厅领导好,我司新产品项目废气末端治理计划新上一台配套的废气焚烧炉,焚烧炉排口烟气中SO2、NOx、颗粒物执行的是《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排放标准,其中SO2的浓度排放限值是200mg/m³,但我司焚烧炉排口因前端气源中无(或极低)含硫物质进入,因此环评总中评估的SO2排放浓度很低为3mg/m³,现下在CEMS设施SO2的量程选择上犯难。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原则上量程设定为执行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2-3倍”,但据此选择的量程较大,监测设备的允许误差都可能超过环评中评估的排放浓度,请问量程该如何选择。若是采用双量程是否可行,双量程的话较小的量程范围又如何定(小量程选择是否可以低于排放限值),是否有相关要求?烦请专家领导给予明确的解读!
答:根据您的咨询,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涉气污染物排放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1〕484号)要求“低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1.5——2倍,高量程范围一般设置为原烟气最高浓度的1——1.5倍”;《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规定“自动监测设备量程应设置双量程或多量程,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低量程上限时自动切换,量程设置信息需自动传输至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贵司可在《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规定的要求上,结合实际情况,参考《关于做好重点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执法〔2021〕484号)低量程范围的相关内容,妥善设置自动监测设备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