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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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全链条全过程闭环管理,规范餐厨垃圾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活动,我局修订完善了《广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是什么?
原《办法》实施已有三年,已完成全市餐厨垃圾服务区域划定和服务单位选定工作,一般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分别实现了“一区一收运单位”的模式,已签订一般餐厨垃圾收运协议约9万份、废弃食用油脂约2万份,建立了常态化监管执法机制,规范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活动,实现应收尽收,从源头杜绝餐厨垃圾流入非法渠道。当前,餐厨垃圾收运秩序良好,共有收运单位8家,收运车辆300余台,收运路线150余条。餐厨垃圾末端处理能力充足,已建成厨余垃圾处理设施8座,处理能力4300余吨/天,废弃食用油脂处理设施5座,处理能力280余吨/天。
为了实现政策的延续性,同时适应新政策法规要求和发展需求,我们对《办法》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旨在进一步完善餐厨垃圾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率,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确保城市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一般餐厨垃圾就近就地自行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二、修订依据有哪些?
为确保《办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修订工作一是依据了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规定》等,二是充分调研和征求意见,结合了我市实际,包括调研掌握我市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实际情况、召开《办法》修订意见征集座谈会和专家咨询会、两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等。
三、主要修订内容是什么?
1. 进一步强化源头管理,压实前端主体责任。一是厘清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的职责,构建职责清晰、各司其职的餐厨垃圾管理体系。二是明确要求产生单位与其所在服务区依法确定的经营单位签订收运协议,加强收运秩序的维护管理。三是为实现垃圾减量化和落实环保要求,要求餐厨垃圾产生者对餐厨垃圾进行渣水分离,对含油污水进行处理并达标排放;四是为提高垃圾分类质量,鼓励收运企业履行监督权,对不符合分类标准的餐厨垃圾可以拒绝接收。
2. 进一步完善全过程监管,实现餐厨垃圾闭环管理。一是实行划服务区域管理,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理单位,删除收运处理特许经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要求。二是实行服务许可制度,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在开展经营活动前应申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三是建立台账管理和联单管理制度,对产生排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各环节实现可追溯。四是细化产生单位、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理单位的职责,对作业人员、收集运输车辆和设备等提出了要求。五是严控末端环节,明确餐厨垃圾必须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不得用于生产加工食品,不得擅自接收或转移出本市。
3. 调整结构精练表达,增强文件逻辑性和规范性。一是归并收运、处理环节应遵守相关规定的内容;二是精简上位法已明确、执行良好的内容;三是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删除或修改相关表述。
四、重点关注问题有哪些?
(一)跨区餐饮连锁服务企业的各门店如何签订收运协议?
跨区餐饮连锁服务企业各门店应当分别与其所在服务区域依法确定的收运单位签订协议,将餐厨垃圾交予该单位。
(二)餐厨垃圾可以与家庭厨余垃圾、其他厨余垃圾混合收运吗?
由于组成成分、预处理方式、处理费用责任主体等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餐厨垃圾收运单位不得将餐厨垃圾与家庭厨余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收集、运输。
(三)原《办法》中部分禁止性规定和违法责任被删除,是否不再执行?
被删除的禁止性规定均已在上位法中明确、且执行良好,包括禁止将餐厨垃圾用于饲喂畜禽、水域养殖等。原违法责任均引用自其他法律法规,并无新增罚则。删除后,这些内容仍依据上位法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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