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废止《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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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中共厦门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关于废止《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厦环规〔2024〕4号
 
  经研究,决定对《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中共厦门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厦环规〔2024〕3号)文件予以废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依据《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开展,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中共厦门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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