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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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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7月28日通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5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一是明确港口属地政府污染防治责任,规定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港口污染防治方案,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港口污染防治各环节的设施能力建设,统筹解决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生态环境、港口行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监管职能。

二、强化主体责任。一是规定港口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优化生产作业流程,应用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优先使用清洁能源设施设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防治环境污染和危害。二是明确港口经营人在污水处理、固废处理、扬尘防治、装卸存放货物、港口运输等方面的污染防治责任。三是强调了港口经营人防污设施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设备设施配置责任,要求港口建设应当设置与其吞吐能力和货物种类相适应的防污设施。

三、完善污染防治措施。一是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条例专设两章分别对港口建设各环节和港口运营各方面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如执行港口建设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港口航道设置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等具体要求。二是细化全链条监督管理,对船舶和港口污染物的存储、接收、转运、处置等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三是强化全要素监督管理,系统规定了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防治要求。

四、健全监管制度。明确负有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联合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并通过现场检查、视频监控等方法对港口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完善港口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同时对信息公开、淘汰工艺和设备等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五、严格法律责任。在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对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使用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设施以及破坏、损毁或擅自拆除、闲置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等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相关政策文件:河北省港口污染防治条例http://temp.pkulaw.cn:8101/FullText/ViewFullText?library=lar&gid=1761607991&match=Exact

信息来源:河北省环境生态部网站  侵权删。